男子分手起诉女友,法院判决追回8万花销?!
今天,一条#男子分手起诉女友追回8万元#上了热搜:
很多网友看到新闻的第一反应就是:不是吧,谈恋爱的花销分手了竟然还要要回去,还起诉?这个男的也太小家子气了吧。然而事实的真相确实如此简单吗?
原来,安装工王某在2018年的一次聚餐上,认识了姑娘李某,两人相处感觉不错,于是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如今谈恋爱的小情侣,总是会在节日发个红包表达爱意,他们俩人也不例外。
虽然每月工资在5000左右,但一开始王某对李某并不小气,除了在七夕节、中秋节等节日里会发520元、1314元等小额红包(小额的门槛这么高了吗?)表达爱意,其他方面李某只要张口,王某也基本有求必应。
虽说王某对李某很大方,但5000块的月薪两年也就12万啊,是怎么做到一年给李某花费十几万的?
“她那个时候要开服装店进货,问我要钱,我就转了她一万块钱。”在李某不停的提出要钱后,王某本身的收入并不能支撑李某在资金上的需求。于是就开始向父亲借钱来给李某,后来还跟网络上贷款了四五万。每个月王某要还4000多块。(为什么不拒绝?)
2019年5月,两人因为一次矛盾闹到分手。此时王某想索回恋爱期间的花销,但和李某发生意见分歧,于是向法院起诉。
按照《民法典》六百六十一条规定,本案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给被告的10000元、5000元等大额转账,双方也默认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一方提出分手后,或者说结婚目的不能达到的情况下,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王某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共计向李某转账金额13万余元。法院认为,"520"与"1314"这些数字的转账属于普通赠与,女方无需归还,剩下的钱财,女方则需要归还共计8万元。
虽然已经判决了,但这件事引起了网友的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方网友认为,事件男主王某简直是遭到了感情诈骗,就算是谈恋爱花钱,普通人花13万多也太夸张了。对方明显的就是来用感情诈骗钱财的。
也有很多网友认为,男方是在打肿脸充胖子,冒充自己很有钱的假象,增加自己作为结婚对象的筹码。如果男方一开始展示的,是自己的真实经济水平,可能女方是不会和他谈恋爱的,反而是这个男方欺骗了女方的精力和时间。
当然,也有一些网友对该事件的两位主人公各打五十大板,认为都有错。
那么,分手后,能否要回谈恋爱时送的礼物?
原则上,恋爱时赠送的礼物不能返还,但实践中根据赠送礼物的不同情况,赠送的礼物也并非绝对不能返还。在这个礼物中,有一个比较独特的存在就是珠宝首饰。为啥?身份特殊啊!珠宝首饰可以做日常礼物,可以做定亲礼物,价值高的话还要被当做大额赠送礼物。在这几个不同的身份之间,最终的待遇当然也是不同的。
一
日常赠与的珠宝首饰
不可追回
男女朋友会不时赠送一些鲜花、首饰和游戏手办、衣服等礼物给对方。对于这类礼物,如果数额在日常范围内可承担,即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即转移了所有权。分手不可追回。
但这里有个前提:如果俩人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可追回。现实中,许多男女恋爱期间,在一些值得纪念的日子(比如情人节等),送对方金银首饰。因为礼品的意义简单,并且是一方自愿赠与的,那么主张返还的话,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注意,这里的“不以结婚为目的”是要划重点的。
但是,很多人谈恋爱一开始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万一真的谈了好几年,一方觉得不合适了要分手,恋爱期间送的礼物就必须追回吗?我们一起来看个案例:
2018年,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李某与女友孙某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孙某称双方恋爱期间确实讨论过结婚事宜,但从未有过婚约。2010年10月,双方因是否结婚、婚姻形式、婚俗以及婚后是否要孩子产生矛盾,联系日益减少。后来,因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孙某存在诈骗行为,双方恋爱关系彻底结束。
李某称,由于孙某答应做其女朋友,应其要求下,他购买了一枚价值9000元的钻戒、一对价值6000元的耳饰、一条价值3000元的项链,作为定情信物。
因二人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所以,在孙某要求下,李某又购买价值1.2万元的金手镯交付孙某母亲;此后,孙某又以过生日为由,要求其购买了一块价值2.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因孙某称婚后需要用车,并承诺在春季结婚,李某于2011年给付孙某现金20万元。
孙某认可收到钻戒一枚、耳饰一对、项链一条、欧米茄手表一块及现金20万元,但主张上述物品及款项均系李某自愿赠与,与二人是否结婚没有关系。关于金手镯,孙某称李某因担心孙某母亲不同意二人交往,故主动赠与其母亲金手镯,与孙某没有任何关系。
2010年11月,李某以孙某存在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孙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孙某在笔录中陈述的给付上述物品原因与李某所述基本一致。关于20万元款项,孙某称李某知道其要买车,李某说双方快要结婚了,婚后也需要车,故主动给其20万元。
此外,孙某在询问笔录中称,李某之所以给其款项和礼物,是因为她与李某关系不错,双方已谈到结婚。公安机关经审查,最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认为他是基于结婚目的,为女友孙某购置钻戒、耳饰、项链及手表,但李某自述给付钻戒、耳饰、项链系作为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给付手表是作为孙某的生日礼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上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故李某以结婚期望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上述物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对于金手镯,由于该首饰是李某直接给予孙某母亲的,且李某自述是作为第一次见孙某母亲的见面礼,故李某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该饰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20万的购车款项,因为是基于结婚目的,用于婚后用车,则予以退回。
总结一下该案例:如果送的礼物有具体的用途(不为结婚而特有),则无法支持返还。
二
因订婚约
赠送的珠宝首饰
可以追回
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那么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比如这起案例:云南的杨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1月,两人在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为表达爱意,当天杨先生购买了价值11000元的首饰,和一部价值4300多元的手机给李女士。
随后,两家人按当地习俗,杨先生付了李家彩礼现金20600元、礼品若干。1个多月后,两人按习俗举办了婚礼,期间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可没过多久,两人就因感情不合分手了。分手后,杨先生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彩礼现金以及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等。
可李女士认为,两人之所以分手,原因在于杨先生。两人订婚时,确实购买过价值11000元的首饰,但自己也出资,且首饰应当属于赠与物品。
该案在昆明中院二审开庭,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女士与杨先生举办了订婚仪式,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杨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价值11000元的首饰属于彩礼,应返还给杨先生。对于彩礼现金,因双方主张的彩礼现金数额不一致,且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以李女士自认收到的20060元作为彩礼现金的数额予以确认。
据此判决,李女士返还杨先生为其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手链的价款11000元,返还现金20060元。
三
特殊的大额赠送
如果双方恋爱同居时间不长,但赠品涉及金额较大,会影响到一方正常生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赠与。
举例1:一对谈恋爱的普通小情侣,双方并没有商量过关于结婚的话题。男方把房子卖了,或者像文章开头那位男士一样,月薪5000块却借款/贷款买一枚20万块的钻戒,送给女方来维持恋情,分手后,该枚钻戒男方可追回。
举例2:富二代和一位女生谈恋爱(正经的那种),但是明确说明了不会和女孩结婚。在此情况下,富二代花了几十万给女生买了一套珠宝。此后二人如果分手,该珠宝虽然是大额,但是属于赠与不必返还。(非结婚为目的,但几十万相对富二代的收入不是大额)。
是否属于大额赠送,要看双方收入水平来决定。
虽然在热恋期间,恋人们都是蜜里调油,爱的你侬我侬,只想天荒地老,根本不认为自己会分手,并且为爱人购买金银首饰、名表、等,增进双方感情,为结婚创造条件。然而一旦分手,这些“豪赠”的归属问题,就成了引发诉讼纠纷的导火索。所以,送礼物需谨慎,收礼物也需要谨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