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亟须立法
作为一名教师同时也作为一名家长,我目睹了孩子走出校门就被送进培训机构的疲惫。孩子们的时间被挤占,生活场景被挤压得极度单一,课外阅读、社会交往、劳动实践的时间被占领,错过了全面发展的机会。当前,培训机构已经日益产业化,但越是利益巨大的产业,距离教育的实际需求可能就越远。
针对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认为,治理教育培训机构亟须立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在监管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等多个指导性文件,不少省市也制定了相关管理暂行办法,但在治理中明显力度不够,亟须从法律层面加大规范力度。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主要监管部门和职责不够明确,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培训机构明晰的监管权责体系,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难以压实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职责,难以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强大合力。对培训机构的监管事项范围不够明确,现有的针对培训机构的监管事项和范围散见于多个文件之中,且有关要求比较笼统和原则,多是一些指导性或鼓励性意见,缺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强制性要求,各类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学员家长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培训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当前我国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具体管理条款较少,执法、处罚程序不够细化、具体,缺乏专门针对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法定的、具体的监管职责分工,从而使教育部门承担了大部分的治理工作。
因此,亟须明确的法律规范来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管。针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的重中之重。建议将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出台的现有政策规定加以汇总、修改和充实,尽快从国家层面开展立法工作,或由国务院制定出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条例”,为监管、执法、守法等提供有力支持,为整个教育培训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