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被占用后,承包经营权人能否诉请排除妨害?裁判规则汇总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来,农村土地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维护农民承包经营权益。本文将从承包经营权利人能否以承包经营权为由在承包地被他人占有、使用、收益时能否诉请排除妨害的角度,梳理相关裁判规则。
一、以自己名义与村民4人签署土地流转合同后,将租赁土地作为合伙财产投入经营的,应当由合伙人统一管理使用,不可要求合伙人排除妨害。
案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民初2704号王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一)虽然土地流转合同以原告名义签订,但用途为养鸡,鸡舍全部建设在流转土地上,显然原告租赁土地后已将其所为合伙投入的财产,应作为合伙财产统一管理使用;
(二)结合双方投入情况,合伙期间一年明显与事实不符,合伙账务可在合伙协议纠纷中处理,原告要求合伙人排除妨害,不予支持。
二、非法占用本村村民承包地,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申331号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规则:(一)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他人承包地上施工建设,造成他人不能耕种,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二)赔偿标准,法院结合村民代表大会记录,依据公平原则,确定赔偿标准每亩每年400元并无不当。
三、双方土地界限不明,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法院驳回起诉。
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申146号李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规则:(一)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14条,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二)双方均签订了水面承包合同,虽未被征收,承包土地收益已通过青苗费形式补偿。因承包地均已沉陷水下,水面混同,双方均不能证明水域界限,本案应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
四、土地经营权多次流转后,前手已不是物权人,提起诉讼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再53号高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规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均是各方自愿、有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流转合法有效。高某2007年开始行使经营权,原告未提出异议,故其虽签署终止协议,但不能对抗第三人高某,高某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因此,要求高某排除妨害,无依据。
(二)民诉法119条对民事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规定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即原告应当对诉争标的享有诉之利益。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原告应当对诉争标的享有足以排除他人妨害权利的物权,否则,不符合排除妨害诉讼的条件。诉争地块1999年已经发包给大修厂,原告已经不是物权人,一审起诉时即不具有提起本案排除妨害诉讼的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
五、土地被征用后,原承包人便失去权利来源,再行流转的,受让人无法取得使用权,无权要求排除妨害。
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申4030号梁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原承包人未履行应尽的上交款项的义务,受让人已经事实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履行义务,事实上已经取得诉争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原承包人十年后才主张归还,不予支持。
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57号向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七、国道扩建未考虑承包土地的通行问题,造成通行上的妨害,诉因与诉请的因果关系指向系规划、设计等政府行政行为,因此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符合民诉法119条起诉受理的条件,故裁定驳回。
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再461号李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八、依据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占有经营土地,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排除妨害责任。
案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156号潘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规则:已经合法审批修建养殖场及附属用房,一审认定为非法建筑,判令排除妨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九、村委会擅自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人,事后也未得到授权追认的,侵害承包权,承包人诉请排除妨害的,予以支持。
案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0民终552号刘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十、不能证明是自己承包地范围,承包人诉请排除妨害的,不予支持。
案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民初2835号于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规则:法院依职权对村委主任询问及现场勘验可知,涉案水湾在被告承包地内,被告具有使用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对水湾具有使用权,要求排除妨害,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十一、承包人诉请他人归还使用多年的土地,他人已经建设养殖场的,从减少损失、经济角度,不支持返还土地的诉求。
案例:威海市中级人法院(2021)鲁10民终599号吕某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
裁判规则:(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后,被他人占用使用收益多年,应当给予补偿;
(二)案涉貂厂已建造使用多年,且占用人拒绝返还,从减少损失、有利于经济角度分析,请求返还土地恢复原状,不予支持。
十二、购买农村房屋时,明知存在共有权人,但未取得其同意,且价格与实际价格差距较大的,不能善意取得。其他共有权人诉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排除妨害的,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申字第184号王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规则:租赁村委会土地用于养殖并修建房屋的,房主去世后,第三人明知房主有两位继承人,与其中一位继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取得另外继承人的同意,并且合同约定价格明显与实际价格差距较大,法院认定不能善意取得;
十三、村委会擅自将土地另行发包个第三人,流转合同无效,第三人合理损失应补偿。
案例:威海市开发区法院(2020)鲁1091民初1536号
裁判规则:村委与第三人签署流转合同,双方均明知已经发包,但均未尽到注意义务,均存在过错,以村委补偿第三人50%损失为宜。判决村委退还承租费用、补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