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没有收到发票,做到以下两点即可推卸“责任”

案例阅读

贺之熙公司采购一批钢材、水泥、砖瓦以修厂房,付款100万元,但未取得发票,这一不索取发票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该被处罚?检查人员能否不承认其100万元开支的真实性?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的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注意,个人消费者没有义务索取发票,所以税务总局只能以“抠奖”的方式诱使个人消费者索取发票。
从这个规定看,单位在付款时,有索取发票的义务,但要注意,“取得”发票,并非付款方可以确保的事。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付款方可以强制从收款方处取得发票,如果收款方就是不给开,付款方再索取也无法取得。
所以付款后没有收到发票稽查要求企业承担责任时付款方只需证明以两点之一就可推卸责任:一是本身就不该收到发票二是向对方索取了、但对方不给开。

《发票管理办法》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2月份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将“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这一条,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中删去由此看来,案例中的贺之熙公司,只要证明或声明自己索取过发票,但未取得,就把责任全部推出去了,不应对销售方不开发票的行为承担责任,也不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应受处罚的行为。
发票在使用时,与经济业务一致,属于一环扣一环的凭证。一家企业确认收入并交税,则下一家企业作为凭证进行扣除。这样,纳税人间可以相互制约,上家不会同意多开、下家不会同意少扣,可以极大地减少税务人员的工作量。
这样,检查中如果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则一般税务检查人员对其的信任度就会很高;反之,如果没有发票,则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而税务检查人员对其他证据的信任度会大大低于发票。
检查时没有发票、第一个风险点在于,是否应该被罚款?有的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如果一家企业的支出不取得发票,就导致收款方不开发票,从而导致收款方不确认收入从而偷税,所以,应该取得而不取得发票是应该受到处罚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但这批没有发票的商品的计税成本如何确定呢?检查人员认不认呢?
这个问题其就是“重事实、重证据”,简单来说即是:检查人员如果有所怀疑,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据,如果证据不足检查人员可以核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票控税”的情况之外,发票的缺失,与其他重要凭证的缺失一样,只是证据缺失的风险。证据缺失的风险则是对业务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证明的风险。未来与税务检查人员争议的地方,就是对业务的证明性,而不能仅因没有发票这一点就立即缴械认输。
当业务的确不能取得发票时,会计就必须在被检查之前,全面分析其检查中可能的不利后果。应该评价,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能否证明自己索取过发票?
能否证明业务实际发生?能否证明其具体的金额?以上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能否构成证据链?
比如,采购货物没有发票,对货物采购有关的合同、支付证明、运输、入库、检验、出库等证据是否足够?货物已销售的话,其与销售收入的关系是否清楚?货物如果已经加工成资产,资产的真实性能否证明?
如果证明性强,则未来应对检查时,可以从这些方面进行争议,取得检查人员对成本费用的认同。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