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转让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涉税风险

粉丝来信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来信】2019年3月某公司把100万元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以92万元背书转让给我们公司,该汇票要在2019年7月才能到期。我公司如何入账?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申报纳税?

 

房老师答疑

【房老师答疑】1、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按照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有关管理办法,企业之间不能办理贴现,只有金融机构才能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

按照票据法,票据的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也就是说对方公司因为缺钱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折价背书转让给贵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票据法和银发[1997]216号的有关规定,但该现象在实务中是普片存在的。

账务处理方面可以比照受让应收账款等债权来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票据100

贷:银行存款92

其他业务收入7.55

应交税费-应交增指税(销项税额)0.45以上为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票据100

贷:银行存款92

其他业务收入7.77

应交税费-应交增指税(销项税额)0.23以上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2、贵公司为对方融通资金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3、将为对方融通资金所取得的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和主表中填列在相应的栏次即可。

【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金融服务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票据贴现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2号)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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