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阅读
公司有一笔业务,正常价格为100万元,实际价格为40万元,甚至低于成本,税务机关很有可能认定为“价格偏低”从而进行调整,要求按正常售价补税。
如果是销售商品,则增值税要补7万多,企业所得税要补15万多元,合计补税风险约22万元。按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此调整补税时,第一步是认定“价格偏低”,这可以从其四折的幅度以及低于成本价来判定。第二步是认定“无正当理由”,这需要企业提供其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如果无法提供或提供的理由不被认可,税务机关就可以要求补税了那么,对低价销售的企业而言,如何提供“正当理由”呢?一般而言,企业都有自己的价格管理制度,成文的或者不成文的。当企业以低价销售时,业务部都会按价格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像四折这么低的折扣决定权很可能会在公司副总经理甚至总经理手上。当业务人员向公司领导申请低折扣时,必有其理由,包括公司战略意图、客户的重要性、市场重大事件情的巨变、竞争对手的打压、总体营销规划等,副总经理据以做出折扣决定的理由,其实也就是会计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正当理由”。但这些价值22万元利润的“正当理由”,很多时候并不能被会计掌握,会计至多知道“领导已经批准了”。在很多企业,批准的理由并没有形成文字并保留,以后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会计如何来编造这些东西呢?公司的价格管理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一定金额或折扣之下,其低价销售的理由必须形成“书面理由”及可追溯的审批证据,这个证据可以从市场营销的专业角度对低价格进行合理性证明,从而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抗税务机关核定的能力。如果没有一整套可实行的价格管理制度,没有形成可查阅的相关审批资料,仅仅凭会计一张嘴,而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是无法对抗税务人员核定权的。因为会计与税务人员在市场定价方面,都没有专业的权威能力。同时,举证责任在企业、判断权力在税务,所以失败的可能性非常大。体系化的抗税务风险,本质上是将税务风险分散到公司其他部门,通过其他部门的专业性来对抗税务机关的核定权。由于价格合理性来自于专业的市场营销人员,并且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保留,所以会计仅仅成为一个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中介”,实际上是让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去对抗税务人员的核定权力这就把税务压力分解到了整个企业之中。原创不易,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每天点“在看”或“转发”,增加我的阅读量,咨询问题优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