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览表】十大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具体规范清单
十大证据能力排除规则规范清单一、刑事证据法渊源的简称序号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文件名称简称1刑事诉讼法刑诉法2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诉讼规则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适用刑诉法解释6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防止冤假错案规定7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意见8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防范冤假错案意见9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见10关于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规定11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等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毒品犯罪程序规定1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见1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排除非法证据1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法庭调查规程
二、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具体规范清单1.关联性规则序号规则名称适用范围具体情形法律依据1关联性规则所有证据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4条第四项;《适用刑诉法解释》第85条第8项。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6条第4项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9条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见》第27条;《法庭调查规程》第46条第1款。2-3.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验真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序号规则名称适用范围具体情形法律依据2验真规则实物证据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第1款、第3款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适用刑诉法解释》第70条第2款。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适用刑诉法解释》第73条第1款。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9条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4条第4、5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5条第3、4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第1项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电子数据规定》第28条3最佳证据规则书证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适用刑诉法解释》第71条第2款4-6.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不适格证人的证言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有条件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序号规则名称适用范围具体情形法律依据4不适格证人的证言排除规则言词证据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2款;《适用刑诉法解释》第75条第1款。5意见证据排除规则言词证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适用刑诉法解释》第75条第2款。6有条件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言词证据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见》第29条;《法庭调查规程》第48条。7.取证程序违法影响证据真实性(科学性)的排除规则序号规则名称适用范围具体情形法律依据7取证程序违法影响证据真实性(科学性)的排除规则所有证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0条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适用刑诉法解释》第81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4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刑诉法解释》第85条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适用刑诉法解释》第90条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诉讼规则》第311条;《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意见》第15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见》第24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适用刑诉法解释》第76条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适用刑诉法解释》第91条第2款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适用刑诉法解释》第101条第2款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序号规则名称适用范围具体情形法律依据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言词证据实物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9条;《防止冤假错案规定》第3条;《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意见》第13条。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防止冤假错案规定》第3条;《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意见》第13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诉法》第54条第1款;《诉讼规则》第65条、第66条;《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意见》第13条;《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见》第4条第2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见》第21条。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8条第1款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应当排除。《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8条第2款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2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3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4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7条9.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序号规则名称适用范围具体情形法律依据9瑕疵证据排除规则所有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6条;《适用刑诉法解释》第8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8条第2项经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发现侦查机关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逐一列明并向侦查机关书面提出,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诉讼规则》第311条;《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意见》第15条。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有其他瑕疵的。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适用刑诉法解释》第73条第2、3款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适用刑诉法解释》第77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适用刑诉法解释》第82条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见》第28条;《法庭调查规程》第47条。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四)有其他瑕疵的。《电子数据规定》第27条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毒品犯罪程序规定》第3条第2款10.未经法定程序查证的排除规则序号规则名称适用范围具体情形法律依据10未经法定程序查证的排除规则所有证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第187第3款;《诉讼规则》第440条第3款;《适用刑诉法解释》第86条;《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见》第29条第2款;《电子数据规定》第26条第2款。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4条;《适用刑诉法解释》第63条;《防止冤假错案规定》第5条;《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12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1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