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 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有哪些?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一
监护人的确定方式(失能失智时,谁来守护你)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1
父母与子女相互关系义务问题应注意:第一,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义务,生活困难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等费用,成年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双方的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第二,抚养中父母应哺育、照料孩子生活,提供必要生活条件,保障其生存权。保护则是指让孩子从事与其年龄、心智相匹配的活动,并预防疾病发生。教育则是指父母按法律与道德要求,以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施以行为约束。
2
在未成年子女监护顺序上,父母是子女第一顺序监护人。《民法典》 依据亲疏远近与监护方便设置其他民事主体监护资格,应注意这种监护资格为法定,监护人不得拒绝,并须依法履职。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顺序分别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这是法定顺序,不能打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应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不能私自确权。
3
确定监护要尊重监护人真实意愿,特别是对民事行为能力逐步减弱的被监护人。监护人确定时,应结合多种情况综合考量判断,探求被监护人内心真实意愿,实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监护权确定争议时,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民政部门直接指定外,相关人员可直接起诉确定监护权。在监护权确定期间,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民政部门可担任临时监护人。
4
遗嘱确定监护人方式,只能由被监护人父母行使,其他近亲属均不可以;遗嘱内容与程序应当合法;父母订立遗嘱时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内容真实自愿,无欺诈、胁迫情形;遗嘱监护人监护职责与一般监护人无异,指定监护人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时,应当要求撤销或变更。
5
需要提前协商确定监护人时,应当注意:第一,协商确定监护人须有书面材料,书面形式可以宽泛,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电子数据、 公证文书等,但必须有书面材料作记载;第二,协商人已经成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认定标准,可从心智丧失、识别与辨别能力不足等方面来判断,无法判断时由协商人的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认定。
二
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担任监护人(监护也是社会责任)
法言俗语
在传统社会中,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照顾基本上是由其家庭来完成。即使有民间救济组织存在,也是个别地区与行业现象,无法成为监护机制主流。在现代社会观念下,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者等不仅是家庭的组成部分,更是公民社会的一分子,若对他们未尽到妥善照顾义务,则与现行社会福利救济理念背道而驰。例如,小张出生后,其父母与爷爷奶奶相继去世,此时他身边又没有其他近亲属可以就近照顾,因此当地的民政部门可以担任他的监护人直到其成年。
基于国家社会责任的理念与社会生活中的实例,明确国家在监护上的责任,且由民政部门具体承担补充性监护职责,就成为民政部门作为机构监护人合理性的前提条件。同时,我国特有的基层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因它们直接面对需要被监护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监护人员实际情况掌握得最清楚,在没有合适监护个人的情况下,由这两个机构来承担监护责任也是合理的。综上,《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没有适任监护人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考虑到监护的便利性,让具有监护能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必要时也能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条文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以案释法
小张与小王是一对亲姐妹,其家早年从西部某省迁移到福建沿海某地级市定居。她们的父母都是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在城市中以贩卖水果为生,经济条件上较为拮据。本来生活不易,就应当珍惜,可小张与小王的父亲沾染上了赌瘾,并且十赌九输。她们的父亲每次赌输,就向自己的妻子、孩子 撒气,因此小张与小王经常挨骂挨打,童年生活很不幸。她们的母亲因实在受不了就离家出走,之后父亲脾气就更暴躁了。有一次,邻居看到小张父亲殴打两人后报警了,警察来了解情况后,就把情况反映给了区里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认定小张与小王父亲不适合再照顾孩子。但是她们母亲找不到,在当地又没有近亲属,于是经由法院指定当地民政部门下属福利院来承担监护职责,她们的父亲定期来看望孩子并缴纳一定的抚养费,小张和小王得到了很好的照顾。过了几年,小张与小王都十五六岁,她们父亲脾气逐渐好转, 经济上也有了起色,并且其父亲在外打工有时回家,有时不回家。于是经过协商,让小张与小王离开福利院回家居住,由当地社区居委会担任她们监护人,其父亲继续提供抚养费到姐妹两个成年。
在现代社会观念中,公共福利政策深入人心,监护的理念也从家庭责任过渡到国家社会责任。因此,《民法典》中确定了在没有适任监护人情况下, 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并由有能力履职监护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补充监护人的规定。小张与小王这一对姐妹,在母亲离家出走,父亲恶习缠身,其他亲属不在身边的情况下,无法从其亲人中找寻到合适监护人,就只能由当地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并由其下属福利院具体安排。小张与小王稍微大一点后,其父亲虽然经济条件好转,但是依然无法尽到监护职责,此时,再由姐妹居住地的居委会担任她们的监护人,并由其父亲提供相应的抚养费到成年,也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五布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变 更监护人纠纷案,详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3民特35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是立足于中国特色而设置的监护制度,虽然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存在人员、经费等条件限制而难以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但是不宜取消该规定。因为在家庭监护、学校等教育机构监护缺失或不足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监护职责虽是补充性、临时性的,但又十分必要,可防止监护制度形同虚设,真正维护被监护人权益。
2
在监护缺失时,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均可以担任监护 人,但民政部门是排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之前,加强了民政部门在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方面的责任,其实质是强化了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政府履行对被监护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规定,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而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 资格。
3
对应当首先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形,若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无法承担监护责任或有更好的监护能力,则应当由民政 部门依法承担监护职责,不能推脱。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之外的其他组织能否担任监护人问题,随着国家公益事业的发展,由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是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监护压力。目前,在经济发达地区,此种监护有一定的空间,但是仍然需要法律的确定。
三
监护人的监护原则与职责权利(尊重为前提,有利是关键)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1
监护职责上要注意两点:第一,未成年与成年被监护人在监护职责上有显著区别。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包括照料、抚养、教育、代理民事行为等;对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包括照料、赡养、代理民事行为、承担责任等。两者的监护职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加以注意,防止监护失当。第二,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既行使权利又履行义务,应当谨守职责,不能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若存在相应行为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性侵、出卖、遗弃、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要负法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 律法规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有关人员与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
对“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的理解上应当包含:第一,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应遵循未成年人本位,从其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分析与解决问题;将未成年人视为一个独立法律个体加以理解,抛弃家庭“附属 物”理念;未成年人利益与他人冲突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障未成年人表达利益诉求权利,确保他们利益诉求的制度回应。第二,成年被监护人方面,尽到赡养或帮助生活监护责任,妥善安排被监护人住房等生活条件, 维护他们正常的财产权益,保障他们正常生活开销;关心被监护人精神需求, 不忽视冷落老年人等被监护人,确保他们精神世界的自由与安宁,让他们心情愉悦。
3
对监护职责中“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理解:第一,尊重被监 护人的处分权,允许被监护人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行为,如离婚纠纷中听取孩子对抚养权看法;第二,尊重被监护人表达出来的意愿,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应当予以尊重,成年被监护人实施与其认知水平、 判断能力、行为能力相符的行为特别是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应当尊重。
4
四
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撤销(不履己责,监护资格丧失)
法言俗语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制度,体现了对监护人失职行为惩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若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监护履职懈怠或不作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有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情形时,相关人或组织就可去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权。考虑到民政部门兜底性,最后的申请撤销权由民政部门掌握。例如,小张在监护小王的过程中,经常存在虐待、殴打行为,在被人举报后,仍然拒不纠正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民政部门依法撤销了其监护权。
监护权撤销后,父母、子女、配偶间继续承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费用的义务并不免除。上述人员除监护联系外,还有着更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只要人身关系仍旧存在,就应负担相应的费用。父母、子女及配偶与被监护人之间赡养、抚养等义务独立存在,不因监护权的消失而取消。因为,如果没有这些费用会对被监护人权益造成损害。例如,小张与小王是夫妻关系,小张因残疾先被小王照顾,后被其父母照顾,小王一直以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拒绝支付小张扶养费,这就属于应支付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监护人资格恢复问题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包括故意伤害、遗弃、虐待、性侵、出卖等,只要故意实施这些行为,就构成故意犯罪。在悔改表现认定上,申请人应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与悔改证据,包括对行为危害性认识、悔改决心、接受教育情况、后续表现等。申请人还可提交亲属、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加强其申请说服力。人民法院除审查证据外,还可委托相关组织实地了解申请人悔改情况,以确定是否准如所请。至于监护关系恢复中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查明,则由人民法院征求能直接表达意愿的被监护人,依据其意愿进行判断。
《民法典》条文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 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以案释法
小张父亲为江西某地企业家,经济条件较好。2013年,小张父亲因病去世,其未成年由母亲负责照顾,但其母亲整日玩乐不尽抚养义务,并带其去不良场所。小张父亲生前好友小王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母监护权,并由小张的叔叔作为指定监护人继续照顾小张及其财产,但不免除其母亲的支付抚养费义务。小张的叔叔也未尽到对侄女生活的照顾义务,2016年,小张生重病期间未及时将其送医,也对别人的提醒与送医行为装聋作哑并横加阻拦。2017年,小张父亲生前好友小王又到法院申请撤销了其叔叔的监护权。人民法院又指定小张父亲生前成立的慈善基金会来担任其监护人,该慈善基金会 主要是按照其父生前遗愿独立进行慈善工作,监护未成年人生活方面的经验也不足。无奈之下,小王只得再去民政部门反映问题,要求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慈善基金会监护权。此时,小张母亲主动提出要再担任监护人,并确实在 与孩子互动上有悔改表现,法院在征询小张真实意愿后,考虑到其还有3 年就成年,与母亲在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准许恢复小张母亲监护人地位。
小张的母亲在担任其监护人期间,经常带其去不良场所,属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小张的叔叔担任其监护人期间,没有及时为其治病,还拒绝他人善意提醒,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小张父亲的慈善基金会担任其监护人期间,其负责人对处于青春期的小张关爱不足,属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小王申请撤销他们对小张的监护权于法有据,即使小王没有申请,小张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学校、当地妇联也可以申请撤销。在小张母亲监护权撤销以后,基于其对女儿抚养义务,应当继续依法支付相应抚养费。此后,小张母亲依然很疼爱孩子并有互动上的悔改表现,加之其在监护期间带孩子去娱乐场所玩,系生活习惯不良,不是对孩子故意犯罪。经其主动申请,人民法院询问孩子真实意见后,又恢复了小张母亲的监护资格。(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张某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 资格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8期;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 人资格案,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中国审判》2015年第24期。)
法官说法
1
监护权撤销申请的主体较为广泛,除个人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妇联等组织均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之特定职责的组织,也被赋予了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撤销权,以起到监护问题及时披露, 避免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目的。同时,从《民法典》规定来看,民政部门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兜底单位,相关个人与组织没有行使撤销权时,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应当行使撤销权。
2
在司法实践中,为方便个人与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监护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相关组织或人员未提出撤销申请时,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3
监护人撤销资格应非常慎重,遵循“不得已而为之”原则,尽量让被 监护人在家庭中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撤销监护权案件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 监护案件中。审判时应当注意两点:第一,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时要听取被监护人的意见,依据监护能力、监护意愿来确定监护人,同时将不适任的监护人剔除监护范围。在没有亲友监护的前提下,民政部门作为兜底单位, 应当承担监护人角色。第二,在申请人提交申请要撤销监护人资格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如被监护人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 接受教育辅导情况、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状况与调整监护意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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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民法院审理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时,应按照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处理。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期间限制问题,在被监护人为成年人时,应当随时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在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时,则应当考虑具体情况,若不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可以允许随时更换。在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时,考虑到后续问题,应当对申请期限加以限制,以1年时间为期限比较合适。
五
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监护关系并非一成不变,满足条件就终止)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1
在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上,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年龄; 二是智识。对未成年人来说,当其一旦达到18周岁,在法律上即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特殊情形外,能够独立实施绝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保障自己的生活,则监护关系没有存在的必要;对于智识不足的成年人来说,只要其能从精神疾患中恢复过来或再取得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行为活动,则监护关系亦应取消。
2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制度设置目的就是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助他人帮助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完整化,一旦监护人丧失了基本行为能 力,其也成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那么监护人就不能代替被监护人依法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无法再继续保障被监护人权益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无从谈起。因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是监护关系终止的确定条件。关于监护能力丧失的认定,除民事行为能力不足外,还要依据监护人心理生理上的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其他严重影响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综合判断监护人是否有继续监护的能力。
3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被监护人死亡时,其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均终止,也没有对其监护的必要,因此监护关系就因被监护人死亡而终止; 监护人死亡的,其从事的一切民事活动也终止,客观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形成监护缺位,被监护人权益处于空白期,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4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上。在司法审判中,可能会遇到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情形,此时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的认定权赋予人民法院, 由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综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以此全面完善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十分合理。
5
监护关系终止后的财产问题。监护人应当负有两项义务:第一,财产清算义务,即监护人应当在监护关系终止后会同监督机关对代管财产进行清算;第二,财产交还义务,对在清算后有剩余的财产,交还给被监护人或新的监护人。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见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双方就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此时原监护人应当就财产问题进行清算,以明确监护时财产变更与现有财产状况,从而确定监护双方之间是否进行给付或偿还金钱及财产移交。 监护人死亡时,清算责任由监护人继承人承担,清算费用原则上由被监护人 承担,监护人仅对因其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清偿责任。清算后剩余的财产, 应当由新的监护人接手。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