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饮酒者的“雷区”

约上三五好友

带上两瓶白酒

烧烤龙虾走起

什么?

醉酒出车祸了!

我们要担责吗?

案情介绍

蔡平与杨刚、李玲、赵宝等6人为同一工厂好友。2019年5月,几人聚餐时商量带上食材到杨刚与李玲家中烹饪。隔天,蔡平带着10斤小龙虾来到杨刚与李玲家中,并邀上了蔡军、李云、赵宝4人共同聚餐。作为主人的杨刚自然担起了当日大厨,同时拿出了两瓶白酒和一些啤酒。当天晚上7点左右,几人到齐后饭局开始了。吃了一段时间后,陆强到场吃饭,吃完饭后便离开在外面等候,其余几人仍在喝酒。席间,杨刚、蔡平、蔡军三人相互敬酒,气氛好不热闹。李玲见3人饮酒较多,劝说大家少喝点,并将部分酒藏起。饭局结束后,蔡军准备骑电动车回家,众人劝说让其不要骑电瓶车,然而酒劲正酣的蔡军哪听得进去,骑上车便离开了。当晚9点半左右,摇摇晃晃的蔡军沿回家路上行驶时,不慎撞到了桥旁护栏及路灯杆后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蔡军血样和尸体进行了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3.5㎎/100mL,远远超过了醉驾标准。同时,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军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蔡军的突然离世,给年迈的父母与尚未成年的子女一锤重击。悲痛之余,其家人将当日与蔡军共同聚餐的6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

李云辩称:我当天既没有喝酒也没有劝酒,出于人道主义愿意适当补偿。

被告杨刚辩称:我与蔡军并不相熟,也未邀请其到家中吃饭,且仅在开席时相互敬酒,席间均各自饮酒未劝酒。聚餐结束后,也都劝蔡军不要骑车。我认为蔡军是自己醉酒车祸身亡,与我无关。

陆强辩称:我仅在席中吃饭,吃完并离开,未饮酒与劝酒。席后,也提出送蔡军回家。

蔡平、赵宝共同辩称:蔡军为交通事故身亡,不是醉酒身亡,且席间未劝酒,席后也劝阻蔡军不要骑车。

李玲辩称:未邀请任何人到家中做客,席中也劝大家不要饮酒,还把部分酒藏起来,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听听都有理

想想都不对

席间为何过量饮酒?

饮酒后为何要驾驶?

同饮者为何不送其回家?

法院判决

溧水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杨刚、蔡平各赔偿原告38449元;被告李云支付原告补偿款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蔡军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2020年6月,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损失。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蔡军父母及子女作为死者蔡军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有权行使赔偿请求权。

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蔡军死亡最主要的原因是其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确保安全所导致,蔡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饮酒过量的后果,更应当知晓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后果,故其应对自己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蔡军是与杨刚、蔡平共同饮酒过程中醉酒,共同饮酒人杨刚、蔡平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通知家人、护送回家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故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云虽未共同饮酒,但其前一天与蔡军等人共同吃饭饮酒,应适当提醒、劝阻蔡军饮酒,且其自愿适当补偿原告,故本院酌情认定李云应承担的补偿款。因赵宝、李玲、陆强并未饮酒,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劝酒行为,故不承担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蔡平提供部分食材,杨刚提供食材、掌勺并提供酒水,二人在与蔡平共同饮酒过程中,均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明知蔡平醉酒的情况下未有效阻止蔡平驾驶电动车上路,没有尽到通知蔡平家人、护送蔡平回家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致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根据杨刚、蔡平二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杨刚、蔡平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李云仅表示同意适当补偿,却未明确补偿的数额,本院酌定李云补偿原告5000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大家

饮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免不了推杯换盏,但凡事都要适可而止,过量饮酒不仅伤身,更存在安全风险。不劝酒,不灌酒,同饮者醉驾后护送其安全到家,做好这些,悲剧就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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