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抵押权人应当对设押房屋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否则可能影响抵押效力

追 寻 法 律 适 用 的 精 义
洞 悉 法 律 行 为 的 规 范

用 逻 辑 和 经 验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温 度

往期文章精选

1.最高院判例||  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3.深圳法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股票可以通过网络拍卖进行处置,并不受《减持规定》的限制

4.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5.最高院判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

6.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

7.最高院:债权人仅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而无法确认送达时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8.最高院:银行为收回贷款而虚假陈述其债务人的经营状况骗取过桥资金转嫁风险的行为构成侵权

9.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10.最高院: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

11.最高院: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12.最高院: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13.最高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14.最高院:上市公司股权的隐名代持行为应属无效。

15.最高院: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最高院: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原共有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转让登记时则不产生物权的转让效力,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物是否存在其他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

案例索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伊犁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834号】

争议焦点

农行伊犁分行在对案涉房屋设立抵押权时是否尽到审慎尽调义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锦城公司以伊宁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中的1××号、1××号、1××号、1××A号、1××号房屋向农行伊犁分行提供抵押之前,该公司已将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周俊玉等人。锦城公司与周俊玉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周俊玉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农行伊犁分行自认锦城公司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单载明前述案涉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农行伊犁分行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锦城公司,抵押物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本案农行伊犁分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审慎调查,故其未尽到专业金融机构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判决认定农行伊犁分行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并无不当。该分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