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际效用”详解
几个月前,在微信群里与一位朋友探讨到了“边际效用”定理。讨论之后,这位朋友说,国内真正读懂了《人的行动》的人屈指可数,当时我想不至于吧,我这种野生半吊子经济学爱好者都自认为懂了呢。前一段时间又看到一些关于边际效用的交流,我也曾参与其中,后来因为失去耐心而退出讨论。在此过程中,倒是的确认识到,仍然有必要把边际效用这个概念再好好解释一下。这篇文章写了一半时,内心倦怠,又因为之前看到的讨论也告一段落,就先搁在一边了。
昨天看到风灵老师的文章又提到边际效用,而且完全把它解释成戈森欲望饱和定律,惊讶之余(之所以惊讶,是因为她在文末链接了几篇旧文都是关于边际效用的,其中既曾引用米塞斯的原文,也有翻译罗伯特·墨菲的文章,貌似对边际效用研究得很透了),我才又重新拾起这写了一半的文档。
我不是欧成效,不敢大言不惭地说什么正本清源,只是做些调查,从源头说起,尽量达到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并以尽可能容易理解的方式再做一次阐述。这个号的读者很少,可能看到这篇文章的人都不会超过一百个。我只希望看过的朋友,以后再和人讨论边际效用的时候,真的知道自己在说什么。
戈森第一定律
关于边际效用,当今最主流的理解发展自德国人(当时的普鲁士)戈森(Hermann Heinrich Gossen)。他在1854年出版的《人际交往定律及人类行动因果规则的发展》一书中提出了三大定律,但因为大量使用了数学表达,该书当时几乎没有收到什么反响。后来人们讨论“边际三杰”(门格尔、杰文斯和瓦尔拉斯)中谁最先提出边际理论时,杰文斯的一位同事才发现戈森的著作。
戈森第一定律的内容是:
“如果我们持续为某种愉悦感提供满足,其量级(强度)会持续降低,直到这一未间断的享受达到饱和为止”。
后来这一定律被马歇尔(Alfred Marshall)演绎为“某人所保有的任何事物增加,其增加部分所带来的额外收益都会随着库存量的增长而降低”,而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又诠释为“对某一财货的消费量增加,则财货的边际效用相应降低”。
以这种方式定义的边际效用建立在财货客观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在此处效用的含义等同于效果,是经验性的观察结果。这种心理学意义上的欲望饱和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现象,严格来讲却不该被称为定律,因为有例外情形的存在。某人去鼎泰丰吃松露小笼包,可能会越吃越香,第二个包子不一定比第一个带来的满足感弱,可能吃到十个以上时才开始觉得腻。
对于这种新古典的边际效用阐述,米塞斯在《人的行动》中直截了当地写道:
“'边际效用和边际效用递减律’与戈森的'欲望饱和律(即戈森第一定律)’无关。在讨论边际效用的时候,我们既不涉及感官的享受,也不涉及饱和满足。”
关于米塞斯的边际效用理论,也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后文再行详述。
门格尔和主观价值
上面提到过的三位经济学家门格尔(Carl Menger,奥地利)、杰文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英格兰) 和瓦尔拉斯(M. E. Leon Warlas,瑞士) 是19世纪晚期边际革命的代表,他们各自在1870年代出版了关于边际理论的著作。但是三个人都没有在其著作中用到“边际效用”这种表达方式。“边际效用”一词是门格尔的学生维塞尔首先使用的。杰文斯和瓦尔拉斯的边际效用理论虽然都是独自发展出来的,但其内容与戈森第一定律相近,属于数理经济学的表述,本文不做探讨。
在门格尔开创性的代表作《国民经济学原理》中,也提到过人的欲望满足饱和现象,但没有以此作为结论,而是进一步阐述:人会在不同种类及不同程度的欲望满足中做出选择。尽管他从没使用过“边际效用”这个词,但无疑表达了今天奥地利学派所理解之边际效用的含义:
“(……)在每一种具体情况下,假如一个经济人所支配的财货数量中的一定部分量,为各种欲望满足中只具有最小意义的一个欲望满足所依存,则此人所支配的财货数量中的这一部分量的价值,对于此人来说,一定等于各种欲望满足中重要性最小的欲望满足对于此人所具有的意义。这些各种欲望满足都是为总体量所保证且可为同一部分量所实现的。”
由此可见,边际效用的内涵实际上是关乎于价值,即经济人对边际数量上的财货给予的评价。
由于拒绝使用简化的概念以免造成误解,门格尔的阐述稍嫌繁琐。他在《国民经济学原理》中所论述的财货、效用和价值大体上可以概括为:效用是事物使人欲望得到满足的客观属性;人认识到这一属性而视该事物为财货;具有稀缺性(支配量小于需求量)的财货才对人有经济意义,因而被人赋予价值。
“(……)价值既不是附属于财货之物,也不是财货所应有的属性,更不是它自身可以独立存在的。经纪人所支配的财货,对其生命与福利,必具有一定的意义。价值就是经济人对于财货具有的意义所下的判断,因此它决不存在于经济人的意识以外。因此,凡把对一个经济主体具有价值的财货叫做'一个价值’,或认为价值是独立存在的实在物而将其客观化,都是完全错误的。”
米塞斯论边际效用定律
关于“效用”,米塞斯在《人的行动》中这样写道:
“就人的行动学而言,效用一词是当事人认为某物品能消除他的不适之感因而赋予该物的重要性。人的行动学的效用观念(在早期奥地利经济学家的用语中为“主观的使用价值”),必须与技术学的效用观念(在上述经济学家的用语中为“客观的使用价值”)严格区分开来。客观意义上的使用价值指的是某事物与它所能产生之效果之间的关系。例如人们说到煤的“热值”或“热力”时,指的就是煤的客观使用价值。主观的使用价值往往不以客观的使用价值为基础。有些事物之所以有主观的使用价值,乃因为当事人错误地相信它们能够产生希望的效果。相反,有的事物能够产生可预知的效果,但缺的是(主观)使用价值,乃因为当事人不知道这一事实。”
米塞斯的理论体系是人的行动学,人不会为自己没有认识到的因果关系而行动,因而在这里效用是主观的。边际意味着支配量有限(具有稀缺性),所以米塞斯所述的边际效用可以直接理解为边际数量财货的主观使用价值。他所定义的边际效用指:
“假设某人拥有n个单位的某同质供给量,他就使用其中的一个单位;如果供给量为n-1个单位时,他就不再使用时,我们就把这个使用称作最不迫切的使用或边际使用,而从此边际使用得到的效用称为边际效用。”
令人遗憾的是,米塞斯在这段定义后面没有辅以实例详加说明,反而在后文批评从客观价值论出发而产生的谬误时,举了一大段例子。再加上翻译中出现的错误,导致有人完全误解了他的论述,以为会有边际效用递增的情况。稍后会专门分析几种常见的误解,届时再做详述。
罗斯巴德的《人、经济与国家》写得很罗嗦,但啰嗦也有好处,他对边际效用做出了很详尽的阐释。他用的例子是马,为了更形象地理解,我稍加演绎:
某位农场主有六匹马,在马匹的使用上,他最重要的目的是放牧(效用I,由牛仔看管奶牛和羊)——需要两匹马;其次他要把农产品用马车拉到城里去卖——需要两匹马(效用II);第五匹马则交给保安巡逻(效用III,当地治安尚可,所以安保需求不是非常迫切);第六匹马则用于他本人骑行玩乐(效用IV)。当有一匹马受伤或死亡时,他必将牺牲最不重要的满足——游玩,在边际上被牺牲的这一目的就是边际效用。
要点及常见误解
1)
效用表中的财货须是同质的,即每匹马都可以用于实现任一种目的。假使他失去的是日常被用来放牧的一匹马,他仍会放弃游玩,而将原来游玩所骑的马匹调配到牧场。假如他日常游玩所骑的马是名贵品种,可以让他在与人交际时获得极大的心理满足,是他最心爱的宝马良驹。那么它带来的的效用不仅仅是普通马匹所能实现的游玩,因而它与其他五匹马不同质,无法列入这一效用表。
2)
效用是当事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假如此农场主有一匹宝马良驹而不自知,却把它交给保安去巡逻,那么这匹马无论在其他地方可以变得多么名贵,在这个农场主看来还是与其他马匹一样。
3)
边际效用关系到选择,如果岁月静好,相安无事,农场主不会去琢磨哪个目的对自己来说更重要。只有当外界条件变化或农场主自己有了其他的打算,他需要在马匹中做出选择时,他才会比较各种效用。例如前文所述,因意外失去一匹马,原本边际上的游玩效用被放弃。在五匹马时,如其他条件不变,边际上的效用就变成看守庄园。只有他再获得一匹(同质的)马时,他才会用来满足游玩需求。于是我们可以说马匹数量从五变成六时,在边际上增加的那匹马的效用是游玩,其重要性小于排在前面的看守庄园,即边际效用递减。
4)
边际效用会不会递增?有六颗龙珠的小悟空收集到第七颗龙珠,因而可以召唤神龙、满足任何异想天开的愿望,第七颗龙珠的效用是不是更大?一个月薪一万的人有99万的存款,终于在这个月发工资后凑够100万而付得起婚房的首付,这个月的工资是不是比以前的积蓄效用更高?答案都是否定的。七龙珠和100万都是合并在一起才能实现其效用的,每一颗龙珠或每个月的积蓄都是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得以实现的极大满足是这个整体的效用,而不是最后获得那一单位的效用。米塞斯在《货币与信用原理》中论述道:
“在对一定库存的总体进行评估时,其边际效用,即其最后可得单位的效用,相当于其整体效用,因为这里的总供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数量。”
前文提到过《人的行动》中有翻译错误,导致人理解成边际效用递增,是在第七章第一节:
截图为余晖译版
上图中做标记的这句话原文是:There is no question of any suchthing as a law of increasing utility. 其正确含义应为:根本不存在效用递增定律这回事。在关键问题上,译者将原文含义彻底搞反,令人汗颜。
5)
由伯努利的数学理论推出的一种论调:1000元对于亿万富翁的效用,小于100元对于街头流浪汉的效用。其谬误在于,人的价值判断千差万别,效用不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比较。亿万富翁可能极其节俭而珍视自己的每一分财产,流浪汉也可能会挥金如土过了今天不想明天。这种荒谬的论调将人当成物体,被激进白左们用来给平均主义背书,危害不浅。
6)
效用是行动人面临选择时基于主观价值的判断,而不是事后收到的效果,既不同于生产中的回报递减律,更要与戈森第一定律相区分。风灵的文章就是这一错误的典型:
“……那么一般人的通常选择是寻找那些自己最喜爱(即收益最大)的食物,尽量地多吃,不吃白不吃。唯一的约束只是边际效用递减,达到某个临界点后,边际收益从正减为0,再吃下去会变为负值,这时候才会停下来,表现为吃得太撑身体不舒服,再吃下去扶墙出门就要倒了。”
如果这个叫做边际效用递减,她又如何解释那两位吃了40多个大闸蟹、久久不肯离去的美女的行为呢?
人在吃饭前后身体及心理处于不同的状态,做出的价值判断也发生了变化,二者根本无从比较。这种生理性的欲望饱和现象与奥地利学派所阐述的边际效用完全是两回事。
总结
边际效用定律是人的行动学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概念,体现了人的选择和交换行为背后的逻辑。但它不是万能膏药,不能不分场合与情境到处乱贴。说老实话,我倒希望米塞斯当初没有使用维塞尔所创的“边际效用”一词,而是以“边际价值”或“边际选择”来论述。这样我们就省得和人讨论了半天之后,却发现鸡同鸭讲、枉费口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