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六类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6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六类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旨在以案说法,引导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环保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共同守护城市的蓝天白云。
近年来,随着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显著提升。但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突出,夏季臭氧浓度居高不下,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仍有不小的差距。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以保障污染防治攻坚为核心,聚焦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突出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今年1—5月,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80余家企业存在的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始终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震慑,此次通报部分典型案例,也是让企事业单位等充分认识到以下这些环保红线碰不得。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焊接车间正常生产期间,配套建设的8套高真空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只有1套在运行、3套不正常运行、4套停止运行、8台移动式除尘器也未运行,产生的焊接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连锦龙木业有限公司一台生产使用的4吨燃用生物质蒸汽锅炉运行期间,锅炉烟气未经配套的除尘设施处理,而是通过旁路(插板)直接进入烟囱排放;大连欣瑞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期间,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造成生产废气未经碱液喷淋处理直接排放。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有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述3家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分别处罚款10万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未做好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污染防控的违法行为
大连富航修船厂露天进行喷漆作业且未采取相应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庄河市正大印刷厂的印刷车间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环境;旅顺星光机械厂对工业涂装工艺未建立、保存台账(记录生产原料和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富航修船、正大印刷2家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封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对星光机械“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分别处2万元罚款。
禁燃区内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大连金州金电浴池和普兰店区民政洗浴中心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述2家企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分别处罚款2万元。
未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大连信宝硅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大连华远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砂子和石料堆没有进行苫盖;旅顺口区宏鑫建材经销处院内的细砂物料堆没有进行苫盖;大连高成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石子堆没有进行苫盖。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述4家企业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分别处罚款4万元。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
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
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侨种猪场和瓦房店市张桂莲生猪养殖场均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述2家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分别处1万元罚款。
机动车维修未设置
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违法行为
大连市西岗区昌通汽车养护中心、西岗区成可达汽车美容养护中心、西岗区腾达奔宝汽车服务中心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污染物影响周边环境。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有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3家企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分别处罚款2万元。
主办: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信源:大气处
审核:王旅东
版式:刘洋、晶
校对:曲世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