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你问我答(六)
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是否需要先将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后再办理?
2015年,登记机构开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此前各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换发。如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可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材料,由抵押双方共同申请办理。
两家公司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的不动产要过户至新公司名下,请问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多久可以办好?
因公司吸收合并,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在该不动产处于无限制、无查封、无抵押的状态下,应由转让双方共同申请并携带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含公司资产转让的合并协议、涉税证明、房屋平面图、宗地图等相关材料至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待登记机构收到齐全无误的申请材料后将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给予办结。
本人身份证不慎遗失,请问使用临时身份证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4.1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的规定,若身份证遗失的,可提交临时身份证办理不动产登记。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