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涉税事项(四):清算并依法确认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停止经营活动后,应当就其当年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清算时,应当自清算开始到清算结束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清算所得是什么呢?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前,需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清算并依法确认所得: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资产,涉及企业所各类财产,包括前述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存货材料、家具用具、其他资产等。其价值,可通过交易实现,或是以抵偿债务、向股东分配等方式处理,按照可变现估值计价,同时对其销售或是转移等行为缴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予以扣除。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纳税人进入清算程序,一般都会存在经营上的难处,存在大量的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需要清偿的债务。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当积极追索债权、清偿债务。对确实无法追索的债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进行损失处理,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备查。
对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取得并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清算期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其他收入,应当依法确认清算所得。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常常会发生一些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支出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广告费、固定资产经常修理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同时还有一些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已经在本期和以前期间受益发生的应当计入产品成本或费用,但要到以后期间才实际支付的费用,最典型的就是银行存款利息的费用。企业清算时,需要对这些已经支付但尚未入账的待摊费用一次性予以列支,对于尚未支付但已计提的费用也需要进行支付。对企业使用在新会计准则,其中已经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的科目,对原待摊、预提性质的费用,按照各自的经济性质分别记入“周转材料”、“预付账款”、“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同样需要按照经济实质,在清算期间予以确认成本费用或是予以支付。对不再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应记入清算所得。
预提费用指应由受益期分担计入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而以后月份才实际支付的费 用。
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支出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广告费、固定资产经常修理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企业单位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清算期间应视同一个纳税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同样可以对其以前五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予以弥补。由于清算期有长有短,因此对其以前五个年度的亏损予以弥补,不是按照清算所得税申报时间往前5个年度,而是包括企业在停止经营活动后,当年实际经营期间视同的一个纳税年度在内的前五个纳税年度。比如企业2010年5月登记开业,2017年4月终止经营,2018年7月清算申报,其前五个纳税年度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4月(视同一个纳税年度)。
涉及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3.《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下集预告:
企业清算涉税事项(五):清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