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参照”不是“按照”,千万不要误读
就在凡人看到问题前,就有群友回答“当然不可以!《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执行。因此,如果高管既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又有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所得单独计税,另一项必须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真的如此吗?
不是!一个纳税年度内,中央企业高管既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又有符合规定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分别单独计税。简单地说,就是可以同时选择“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和“取得符合规定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单独计税。
之所以会这样,其中关键在于将“参照”等同于“按照”了。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计税,明文规定是“参照”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执行。既然是“参照”,那就是说在计税方法、规则、金额、税率等要素上,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事项一致。但是,“参照”不是“按照”,“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的所得,不能混为一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照这个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也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范畴。
其实,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特定的工资薪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的,不仅有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还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等收入。居民个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多项收入的,都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分别单独计税,互不干扰。
当然,对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还要特别注意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取得的类似收入,都不能比照“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计税规定,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其计税,需要并入居民个人当年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符合全年一次性奖金范畴的,可以按照“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但是税法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