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 异性恋在英国只能结婚? 啥时候伴侣制也歧视起我们来了!
丽莎知道,
就在本周,有一件在英国很受关注的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最后法院的判决将能影响到成千成万的未婚情侣,甚至说是家庭。
这个案件是什么呢?感兴趣的莎粉们可以赶紧往下滑看看!
这个案件是关于一对异性恋情侣,他们想要有法律来保护和承认他们之间的关系,但却不希望结婚,而是希望以民事伴侣关系(Civil partnership)来确认他们的感情。
然而,目前在英国,异性恋情侣是不能登记成为民事伴侣关系(Civil partnership)的。
异性恋情侣若想进一步获得法律的承认、保障,只能选择登记结婚(marriage)。
因此法律这样规定,使得许多异性恋情侣就不乐意了!
“这不是活生生对异性恋的一种歧视嘛!”
“为啥同性恋者就能选登记结婚或民事伴侣关系,我们就只能结婚?!”
“这我们绝对不依!”
于是,为了要让异性恋者也可以享有民事伴侣关系(Civil partnership),丽贝卡(Rebecca Steinfeld)和查尔斯(Charles Keidan)这对情侣,就一状告上了法院。
丽贝卡和查尔斯希望能为异性恋情侣也争取到民事伴侣关系的权利,并且脱离婚姻制度所捆绑的宗教以及父权意涵(至于为何带有这两种含义,我们后面会再说明)。
不过,他们的案件最早在2016年1月,遭到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败诉宣判。
下面这两位就是丽贝卡和查尔斯↓
丽贝卡和查尔斯当然不会那么快就放弃,于是他们又继续提出上诉。
但在今年2月,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仍旧判他们败诉。
只不过,在这次的判决中,法官说出了相当令人玩味的话:
“不让异性恋情侣以民事伴侣关系来结合,的确存在了'违反人权’的可能。但是政府需要更多的时间,才能决定未来民事伴侣关系的走向。”
法官的这句话让许多人认为:这个案件在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将很有可能扭转之前的结果,获得胜诉。
因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这个判决,看起来比较像是在帮政府“拖延时间”,让政府有足够的反应时间去想想未来的修改对策。
从法官说出的话中,可以得知,法官并不是完全否决这个诉求,甚至也承认若不让异性恋情侣登记民事伴侣关系,还可能违反人权。
所以虽然目前丽贝卡和查尔斯才刚刚又把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或许可以想见的是,未来英国的法律将很有可能也承认异性恋情侣的民事伴侣关系。
所以,为何目前同性恋情侣拥有结婚和民事伴侣关系的两种选项?
这边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吧!
2005年,民事伴侣法(Civil Partnership Act)正式生效,目的是为了让同性恋情侣能够得到合法地承认彼此间的关系,同时获得如同夫妻般的相关法定权利(在此之前,同性恋关系是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法律保障的)。
其实很多时候说穿了,为何国家会开辟一条“民事伴侣关系”的途径给同性恋情侣呢?
那是因为很有可能基于当时的民情、宗教等因素的压力,政府意識到是时候该给同性恋情侣法律保障了,但又不愿给予他们“平等于”异性恋情侣可享有的“婚姻”关系,所以决定先给出“民事伴侣关系”来解套。
类似的情况我们拉到目前的台湾来看,或许大家会比较容易理解。
很多人应该也已经注意到,台湾将很有可能在短期内,成为亚洲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地区。
当然,在这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反同性婚姻的团体,不停地对于台湾政府施加压力,要他们不能给同性情侣“婚姻”,而是给他们“伴侣制度”。
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大多数反同团体也意識到不保障同性情侣是泯灭人权的,可是他们又不希望同性恋者能享有跟自己一样“神圣的”婚姻制度。
所以在这种心不甘、情不愿的状态下,他们认为“赐予”这些同性恋者所谓“次等的”伴侣制度,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好吧,话题扯得有点远了,再让我们拉回来看。
基本上只愿意给予同性恋情侣民事伴侣关系,而不给登记结婚的权利,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歧视。
英国政府自然也了解这一点。于是在2014年3月,政府也通过法律,给予同性恋情侣“结婚”的选择权。
但在政府让同性恋情侣也能合法登记结婚的同时,并没有取消之前的民事伴侣制度。
所以说,这也就演变成,现在同性情侣可以选择两者中任一种结合方式的情况。
那异性恋者为何不能享有民事伴侣关系呢?
那是因为当时创立民事伴侣法,基本上就是专为同性恋者而设(因为异性恋者本来早就可以通过结婚来获得法律承认)。
所以说实在,英国政府可能在设立民事伴侣法时也没想那么多,自然也没有把异性恋情侣的情况给考虑进去。
所以直到目前为止,根据英国法律,异性恋情侣是不适用于民事伴侣关系的(也就是不合法)。
民事伴侣关系和结婚又有什么实际的不同?
看到这里你或许会有疑问?既然异性恋者本来就可以结婚了,还要求要民事伴侣关系做什么?这到底有什么好处?
基本上来说,民事伴侣关系和婚姻之间,在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与权益上,并没有太大的不同。
在夫妻或者是说伴侣间的遗产,税务,养老金,亲属关系等所享有的权益和认定上,两者都是一样的。
但当然还是有一些不完全是涉及到双方责任与权益(或者可以说是比较形式上)的差别:
1.外遇因素:在彼此关系结束,想要分开时。
以婚姻来讲,任何一方若是外遇,对这段关系不忠诚,是可以做为离婚的理由来提出的。
但是在民事伴侣关系上却不是这样。如果你在伴侣关系中想和对方分开,对方外遇将不能被视为可用的理由之一。
2.宗教因素:在英国,婚姻是含有强烈的宗教意涵。
结婚的双方必须交换誓言(vows),而且必须举行公开的仪式(也就是婚礼)。
结婚的双方可以选择在教堂里办婚礼(Religious ceremony)或者在注册中心举办婚礼(Civil ceremony)。
然而对于民事伴侣关系来说,双方不是必须得交换誓言的(当然你也可以选择要),而且也不必非得有个公开的典礼。基本上就是走一个民事登记的流程就可以。
关于在英国结婚,我们曾经有篇详细的说明文章。如果莎粉们针对这方面的程序有所疑问,可以再点开来看一看:《想说爱你不简单:浅谈在英国注册结婚》。
3.父权因素:
结婚证书(Marriage certificate)上,只会有当事人双方父亲的名字。
然而在民事伴侣证书(Civil partnership certificate)上,则会有当事人双方的双亲的名字(像是父母双方的名字都会写上去)。
因此,很多人会认为婚姻制度隐含着非常强烈的父权制度。
就像是案件中的当事人丽贝卡和查尔斯,他们就很不喜欢这层父权含义,因此认为民事伴侣关系会更贴近他们的信念。
4.旅行:
最后我们想延伸提醒一点:
即便未来英国政府很可能也合法给予异性恋情侣来登记民事伴侣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国家不见得会完全承认。
什么意思呢?因为传统婚姻制度在全世界的国家中,还是最为通行的。
所以从旅游甚至移民的观点来讲(这里指的是移去其他国家,而不是移民英国),大多数国家都会承认婚姻关系。
但是民事伴侣关系则不是这样。有些国家很可能不会承认民事伴侣关系(即便你们已经确实在英国登记了),但拿到不承认的国家则是无效的。
所以若是未来有计划要移民去其他国家的伴侣们,还是应该要先考量相关因素再做出决定。
否则遇到紧急状况,彼此间的关系却不被承认的话,的确是会很头疼的。
最后问题来了!
你觉得异性恋情侣是否也该有权选择民事伴侣关系呢?而如果有的话,你会选择伴侣关系还是结婚呢?
同样老话一句,如果对于今天的文章,在英国结婚,申请配偶签证,甚至更多的移民或法律类有相关问题想要咨询的莎粉们,都可以在《丽莎知道》上留言,或者直接联系丽莎律师行!
扫一扫,丽莎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