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欧盟家属签证,为何竟然有一等和次等的区分?

有些人应该知道,欧盟家属“远亲”(Extended family member),也就是欧盟公民的兄弟姐妹、舅舅叔叔、姑姑阿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是能够依靠在英国的欧盟赞助人来申请自己的身份的。

和一般的欧盟家属(Family member)身份不一样的是,这些欧盟公民的配偶、民事伴侣或孩子,他们所依赖的欧盟赞助人,如果是居住在英国,并且属于一个“合格的人”(qualified person)的话,那么基本上这些欧盟家属(Family member)是具有“自动”居住在英国的权利的;

也就是说,与其说这些欧盟家属(配偶、民事伴侣或孩子等)的身份是申请来的,不如说这是他们本来就可以享有的,差别只是说如果他们能够申请一张有效期为5年的UK residence card(英国居留卡,也就是俗称的欧盟家属签证)在身上的话,可以便于他们证明自己的身份,用来出入境、找工作、领福利等等…

但是对于欧盟家属远亲(Extended family member)来说,他们居住在英国的权利就不是可以像欧盟家属(Family member)那样,直接依赖欧盟赞助人就能够自动获得的;

这些“远亲”根据规定是必须要经过移民局的审核来核发给他们英国居留卡,也就是欧盟家属签证,然后有了这个签证后才能算是合法居住在英国。

换句话说,欧盟家属远亲和欧盟家属虽然拿的都是欧盟家属签证,但是在意义上却有所不同。

那么,有些人或许就会问:意义上是否相同有那么重要吗?

恩,这个问题若是基于未来想要进一步申请英国永居,恐怕就会非常重要了!

下面我们分享一个这个月初才刚出炉的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的判决来做个解释:

这起判决的案件当事人来自科索万,最早是非法入境英国的。

后来他跟波兰籍女友结婚了,在2009年9月拿到了5年的欧盟家属签证。

当事人在2013年7月和自己的欧盟籍太太离婚,但是根据欧盟2004/38指令(Citizens Rights Directive 2004),满足了下列条件中的第一项,所以得以继续合法居住在英国:

1. 离婚前,双方的婚姻至少维持了3年;并且其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双方皆居住在英国

2. 非欧盟籍当事人获得欧盟子女的监护权

3. 非欧盟籍当事人处于艰难的处境,例如在过去的婚姻中承受欧盟籍另一半的家暴

4. 非欧盟籍当事人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并且通过法院裁决,这类探视必须在英国发生(比如说,孩子是在英国定居,或者已经入籍英国)

接着在2013年8月,当事人因为犯了非法伤害罪(unlawful wounding)被判处24个月的监禁;移民局随后决定要驱逐该位当事人。

而案件发展到了这边,之所以会从初级裁判法庭、上级裁判法庭,一路上诉到上诉法庭,最主要的核心就是要搞清楚:

1. 当事人究竟算不算是已经拿到“永居”身份?

2. 因为如果在当初移民局决定要驱逐他的当下,他就已经算是获得了永居的权利,那么移民局想驱逐他就必须遵照更为严格的规定,换句话说就是困难很多;

但是若在那个当下,当事人并不算是永居身份,那么移民局想要驱逐他就会变得容易很多。

事实上,由于当事人是从2008年9月5日开始在英国与他当时的欧盟籍妻子一起“合法”居住的,如此算到他在2013年8月30日开始服刑,这段期间当事人连续居住在英国的时间,正好不足5年的时间(差了5天)。

(注:当事人因为入监服刑的关系,所以让他原先的“连续合法”居住时间断开了。)

也就是说,这么来看当事人便不能算作达到“满5年永居”的条件;移民局想要驱逐他也就不必遵照更严格的相关规定。

但是,当事人在这点上提出,他在与欧盟籍太太结婚之前,一直维持着持续的伴侣关系(durable partnership);

所以根据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European Economic Area) Regulations 2006)中提到的定义来看,他在正式成为“欧盟家属”之前,应该算作是一位“欧盟家属远亲”;

因此他认为他以“欧盟家属远亲”在英国生活的日子,也应该被计算进去,用以满足5年转永居的要求。

(注:非欧盟籍当事人如果和欧盟赞助人维持着持续的伴侣关系(durable partnership),并且能够提出相关证据来证明的话;

即便当事人没有和欧盟赞助人结婚或成为民事伴侣关系,而不能被视为欧盟家属身份(Family member),一般也能够被视为欧盟家属远亲(Extended family member)来申请自己的身份。

然而,上诉法庭的判决却否决了这一点,并且给出了澄清:

“当事人身为欧盟家属远亲(Extended family member)而待在英国境内的时间,若是没有持有合法的欧盟家属签证,也就是没有持有英国居留卡的话;

那么,该段时间是不能被算进'5年连续居住’在英国的时间内的,也就是不能做为累积往后永居申请所需要满足的天数。”

原因就像前面提到过的,因为“欧盟家属远亲”的英国合法居留身份,是必须通过移民局的审核过后给核发的,这并不是一种仅仅依靠欧盟籍赞助人就能够“自动”获得的权利。

因此,对于上述案件所提到的当事人来说,他所谓的成为“欧盟家属远亲”身份的那段时间,事实上他并没有确实去向移民局“申请”一个合法的身份来确认这个事实,所以那段时间自然不能被算进他累积“5年转永居”的时间内;

也就是因为这样,他的那段居留实际上也并不属于“合法”居留,所以结论就是他并没有满足曾经在英国境内连续合法居住5年的事实,移民局也就不必遵照更为严格的规定来将他驱逐出境。

通过今天的文章,莎粉们应该对于欧盟家属(Family member)和欧盟家属远亲(Extended family member)的区别有了大致的了解。

在这里我们也要再次提醒目前正持有欧盟家属远亲(Extended family member)身份的当事人:

如果您正考虑要转英国永居身份,还是必须要从您真正获得欧盟家属签证(英国居留卡)的时间才能开始算起;

任何在您获得合法身份之前的居留,即便您认为自己已经算作是欧盟家属远亲了,也是不能予以计算进去的。

最后顺便说一句,这个案件也同时说明,在对待未婚伴侣这种情况上,英国移民法和欧盟法是存在本质差别的。

按照英国移民法的规定,两个人只要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不少于2年的时间,在申请签证方面都是可以完全按照结婚配偶的情况来对待的。

但在欧盟法中,就像上述案例所讲的,结婚夫妻或者民事伴侣关系和未婚伴侣所享有的欧盟权利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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