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Michel Foucault

王立秋 试译

八十年代早期,德尼·于斯芒(Denis Huisman)要求弗朗索瓦·艾瓦德(Francois Ewald),福柯在法兰西学院的助手,重新编辑新版《哲学辞典》(Dictionaire des philosophes)的福柯词条。提交给于斯芒的文本几乎全部是福柯本人撰写的,同时这个文本签上了化名“莫里斯·弗洛朗斯(Maurice Florence)”。罗伯特·赫利(Robert Hurley)英译。

就福柯符合哲学传统而言,那是康德的批判传统,而他的研究计划,则可以被称作一种思想的批判史。[1]这不应当被认为意味着一种同时也是一种(对)事实之后可以被估量的谬误的分析的,观念的历史;抑或一种对与这些观念相关的错误阐释——我们今天所思考的东西可能就依赖于此——的解读。如果思想意谓的是安置(posits)(一对)主体和客体,以及它们多种可能的关系的行动的话,那么,一种思想的批判史,就是一种对一些特定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主体对客体的特定的关系得以形成或修正,就那些关系构成一种可能的知识/知道[savoir]而言——的分析。问题不在于界定一种对客体的形式的条件;也不在于把在某一给定时刻,使普遍意义上的主体变得可以用在现实中已经给定的客体来认识的经验的条件孤立出来。问题是,决定主体必须是什么,就什么条件而言他是主体,他必然具有何种身份/地位,在现实或想象中他必须占据什么位置,以成为一种属于这种或者那种类型的知识/认识[connaissance]的合法的主体。简言之,问题在于决定主体的“主体化(subjectivation)”模式,因为后者显然不是同一回事——根据涉及的知识是否具有(对)一种神圣文本的解释,一种自然的历史观察,抑或对一个精神病患者的行为的分析的形式。但它同时也是一个决定在何种条件下某物得以成为服务于某种可能的知识/认识[connaissance],它何以可能被问题化为有待认识的客体/对象,它可能服从于何种选择性的程序(相对于何种选择性的程序主体化)[procédure de découpage],它被认为切题(pertinent)的那个部分的问题。因此,问题在于决定其客体化模式,这与客体也不是一回事,具体来说依赖于涉及的知识/知道类型。

这种客体化和这种主体化并不独立于彼此。从它们相互的发展和它们的互连,可以被称作“真理游戏”的那种东西也就进入了存在——也即,并非对真实的事物的发现,而是对那些法则的发现,根据这些法则,主体关于特定的事物可能言说的内容,依赖于真和假的问题。总而言之,思想的批判史既不是认识的历史也不是(对)真理的隐蔽的历史;它是被理解为这样的形式——根据这些形式,可能被宣告为真或假的话语在关切某个事物领域的情况下得到接合/表达——的“真话(veridictions)”的历史。这出现的条件,为之而付出的代价,可以说,它对现实的效果以及它关联特定的客体话语与特定的主体模态的方式,它构成了一种对一段时间,一个领域以及对给定的个体来说可能的经验的先验的历史。

现在,米歇尔·福柯并没有提出这个问题——或者说这一系列的问题,也就是“知识考古学”的问题——也不希望仅在关注任一真理游戏的时候提出这个问题,而只是在与那些在其中主体自身被放置为某种可能只是的对象/客体的真理游戏相关的时候提出这个问题:使以主体身份(qua subject,具备主体身份)的主体作为主体成为某种知识/认识[connaissance]的客体/对象成为可能的主体化与客体化过程为何?当然,问题并不在于探知一种“心理学的知识”是如何在历史的过程中(得以)建构起来,问题是,发现各种真理的游戏是怎样形成的,而正是通过这些游戏,主体才成为一种知识的对象/客体。米歇尔·福柯试图在两个方向上进行他的分析。首先,与言说,劳动和生活的主体的问题的出现和插入相关,在某种知识的科学类型领域并根据这种科学类型的形式。这必然与某种在经验科学,以及它们在十七十八世纪的特征话语的实践(《事物的次序》)方面得到研究的“人文科学”的形成相关。福柯也试图在主体出现在规范分割的另一面,成为知识的对象/客体——通过诸如精神病学,临床医学和惩罚的实践,成为一个疯人,一个病人,或一个违法者——的时候,对主体的形成进行分析(《疯癫与文明》,《临床医学的诞生》,《规训与惩罚》)。

福柯现在正在进行——这,仍在同一个普遍计划的范围之内——对作为对(主体)自身而言的对象/客体的主体的构成的研究:那些主体借以被引向自我观察,自我分析,自我阐释,并把自我解释为一种可能的知识领域的那些程序的形成。简言之,这涉及“主体性”的历史,如果这个术语的意谓,是主体在真理的游戏——而主体正是在这场游戏中与自身发生联系——中经验自身的方式的话。性和性欲(sexuality)的问题的出现,当然,在福柯看来,并不构成唯一可能的例子,但它至少构成了一个相当有优势的例子。确实,正是在这种关联之中,通过基督教的整体(贯穿基督教的整个历史),也许还有所超越,个体才被要求把自己承认为快感,欲望,性欲,诱惑的主体并被迫切地要求去借助多种手段(自我省察,灵修,坦白,告解)来展开(deploy)这场与他们自身息息相关的真与假的游戏以及构成其主体性最隐秘,最个体的部分的那种东西。

总而言之,这种性欲的历史,构成了添加在对主体与真理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或者更确切地说,添加在对那些模式——依据这些模式,主体才有能作为对象/客体嵌入真理的游戏——的研究之上的第三个部分。

把主体与真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当作所有这些分析的线索意味着对方法的特定选择。而且,首先,是一种对所有人类学的一般概念(universals,普遍性)的系统的怀疑主义——这并不是说从一开始就完全地,一劳永逸地拒斥这些概念,而是说那种次序没有什么必须被接受为并非严格地不可或缺的。至于人类的本性或那些可被应用于主体的范畴,我们的知识中,推荐给我们的号称普世适用的一切都必须受到检验和分析。拒斥“疯狂”,“违法行为”,“性欲”的普世概念并不意味着这些观念指涉的是空无,或它们只是为一种暧昧的事业而发明的妄想。然而,这里涉及的东西,要比这样一种简单的观察——即他们的内容随时间和环境而变化——要多:这意味着,我们必须研究使人们能够根据真假陈述的法则来把一个主体认定为精神上有病的主体或做出这样的安排,使一个主体在他的性欲的莫太重承认他自己的最本质的部分。因此,对于这种工作来说的第一个方法法则是:在可能的范围内,规避人类学的一般概念(而且,当然了,也要回避那些隶属于一种断言权利,特权和作为主体的无中介的、无时间的真理的人类本性的人文主义的普遍概念)以便把它们当作历史的建构来进行审查。我们也必须反转通往被要求对一切普遍知识的可能对象/客体作出解释的构成性的主体上升行进的哲学方式。相反,问题在于向下回到对具体实践的研究,而主体正是通过这些实践才在某个知识领域的内在性中被构成的。在那里,我们也必须小心:拒绝哲学上诉诸于某个构成性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像主体不存在那样行动,以某种纯粹客体性的名义来对主体作出抽象。这种拒斥具有这样的目标,即引出对这样一种经验——在此经验中,主体和客体在与彼此的联系中,依照彼此而“形成和变形”——来说特有的过程。精神疾病,违法或性欲的话语说出了主体只有在特定的,相当特别的真理游戏中才是的所是;但这些游戏并不是从外部,根据某种必然的因果律或结构的决定强加于主体身上的。它们开启了一个经验的领域,在此领域中,主体和客体都只在特定的同时发生的条件下被构成,但在其中,它们又在与彼此的联系中不断地被修正,因此,它们也就修正了经验的领域本身。

因此第三个方法原则就是:把“实践”当作一种分析的领域,从“过去所为”的角度来趋近研究。比如说,过去对疯人,违法者或病人做了什么?在此过程中,人们可以尝试从人们所有的关于它们的观念,或人们相信他们所有的关于它们的知识,来推断这些“过去所为”在其中得到安置的制度以及为这些“所为”所服从的处理。人们也可以在一个既定的时期内寻找“真实的”心理疾病的形式或真正的违法者的模态,以解释在当时关于这些人的所想为何。米歇尔·福柯以一种全然不同的方式切入事物。他首先研究的是或多或少是受到调整规制的,或多或少是审慎的,或多或少是最终化了的做事的方式的全体,通过这些方式我们可以看出对那些试图思考或掌控它的人来说被建构为真实的东西以及后者把自身建构为有能力认知,分析并最终改变现实的主体的方式。这些是“实践”,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同时行动和思考的方式,它为主客体的相关构成提供了智识的钥匙。

现在,既然问题在于研究通过这些实践而出现的主体的客体化的不同模式,我们也就能够理解,分析权力关系有多重要了。但清晰界定这样的一种分析可能为何以及可以希望完成什么是必不可少的。显然,问题并不在于审查“权力”的起源,原则或其合法性的限度,问题是,研究在不同制度语境中得到使用的,在被分别对待的或被当作群体对待的个体的行为上发挥作用,以便形成,引导,修正其指导自己行为的方式,在他们的不活动(钝性)上强加目的,或使之符合全面的策略的方法和技艺,结果,这些策略在形式和执行的场所上也就是多样的;同样,在它们启动的程序和技术上也是多样的。这些权力关系是人为彼此所“治理”的方式的特征;而对这些权力关系的分析,则展示了通过特定形式的对疯人,病人,罪犯等的“治理”,疯人,病人和违法者是如何被客体化的。因此这样的一种分析也就意味着多种多样的、特别的对个体的“治理”的形式是主体之客体化的不同模式中的决定因素,而不是说,对这样或那样的权力的滥用在本无一物的地方创造了疯人,病人或罪犯。

人们因此也就看到,“性史”的主体是何以契合于米歇尔·福柯的普遍计划的。问题在于把“性欲”当作一种历史的独特的经验模式来进行分析,而在这种独特的经验模式中,主体通过特定的“治理”程序被客体化为他自己或他者的对象/客体。

[注]译自Maurice Florence (Michel Foucault): “Foucault”, in Paul Rabinow and Nikolas Rose ed. The Essential Foucault Selections from The Essential Works of Foucault 1954-1984, The New Press, 2003, pp.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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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斜体字是弗朗索瓦·艾瓦德加的,他写了本文的第一部分。——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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