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亏损能否弥补、折旧能否扣除
草木财税 2021-07-24
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现实工作中,存在核定征收转变为查账征收的情形。那么,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常常有人问到,核定征收期间实际产生的亏损能否在转为查账征收后税前弥补?核定征收期间购买的资产,转为查账征收后能否计提折旧、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分别进行分析、答复。
一、所谓“核定征收期间亏损”,原本即不存在
(一)为什么核定征收?或者说,核定征收的前提是什么?
按照现行政策相关规定,账簿不健全才核定征收(当然,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那么,既然账簿不健全,如何能来准确计算亏损呢?
反之,若纳税人建账建制、账簿健全,则原本就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而早就应当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核定征收方式下,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首先,我们来看,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显然,在上述核定征收公式下,根本产生不了所谓“亏损”。(注:这儿需要重点提示一下,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当然是税法口径的“亏损”。)
另外,核定征收情形下,还有一种“直接核定企业所得税额”的方式,这种方式当然也不会产生亏损了。
(三)请看税务机关明确答复
问题内容:企业所得税15-18年都是核定征收而且会计利润亏损,19年(一般纳税人)改为查账征收,发生盈利,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留言时间:2019-05-2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于上述问题给出明确答复(节选、整理):核定征收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无法将亏损转结至查账征收盈利年度进行弥补。(答复时间:2019-06-27)
二、核定征收期间购入资产,转为查账征收后折旧、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给出了明确规定。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