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的分配
作为全体产权人购买的公共部位,每月车位的停车费大部分归物业服务企业。这是对业主的极大不尊重,是一种“管理人”而非“管理服务人”的姿态。其实,这是归属全体产权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只有权拿走一定比例(30﹪)的管理费用。停车费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停车占用一定的土地面积,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同时停车场往往需要有人专业管理,保护停放汽车的安全,与车主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车主需要支付保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土地不享有使用权,即便是开发商开办的物业服务企业也不例外,当然就不能靠处分土地使用权来图利。其收取停车费完全是基于提供保管车辆服务而收取的一种保管服务费用。既然是保管服务费用,那么双方间就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合同关系,业主接受保管服务,应该按照收费标准交费。如果业主不接受保管服务,就不应该强行收费。当然业主汽车的损坏,也不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物业服务企业是通过使用停车场土地而取得收益的,因此其应该为使用土地的行为向土地产权人支付费用,所以无论如何,都应该将土地使用费部分向全体业主进行分配,把停车费的一部分(70﹪)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基金等形式储存起来,用以公益事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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