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利己与利他之见解,以求察己
人之行为,能无影响于一己及他人之生活者,未之有也。一切障碍,恒由其发生之所,而播影响于四方。
且如经济社会,以契约若买卖为基本。利己主义之原理,间有因之而实现者。盖经济社会中人,各以己之利害为鹄的,集同此鹄的之人,而后乃有此社会也。
若粹然之利他主义实行,则人人各注意于他人之利害,而与己无与,社会将有土崩瓦解之势,其为不可行而至明。而粹然之利己主义,其不可行也亦然,盖基本于利己主义之社会,虽若可以想象之,而非人之心理所能实现也。
即如经济社会,虽注意于自己之利害,然而感情之影响,礼仪之离合,他人位置之关系,一己良心之劝阻,种种动机,尝迭出而障碍之。
人果能仅有一利己之动机,而悉去其他之动机乎?果能舍皮相之利益,而择取正当之利益乎?眩于目前之利益,而失正当之利益,果吾人所能免乎?以争自利为帜,吾恐社会之无自而维持也,况休戚相通,若父子夫妇之关系者,非以利他感情而基本,乌乎能哉?
母以利己之故而育子,若亦非必不可有之事,而实际乃不可得,所谓母子利福无一不致者,亦不过词义范围之关系而已。凡吾人以关于他人利害之感情为利他感情,所以别之于利己之感情也。
而论者或曰:利他之感情,亦我之感情也,故亦得属之于利己之动机,而一切动机,皆为利己者。盖吾人之行为,皆由我之意志及感情之发动而决定,初未有以他人之意志及感情决定之者也。
虽然,是说也,仍不足以调和利己、利他之两种感情也。盖如彼之说,则所谓利己之意志发动,乃遂不能无直接利己与间接利己之区别,而间接利己者,犹是利他之意志发动也。
是故,吾人得决言之曰:无利他之意志冲动,则人生亦无自而成立,犹之无利己之意志冲动也。小而一人,大而社会,非兼此二者,殆不足以遂其生活焉。粹然之利他主义与粹然之利己主义,皆谬误之道德原理也。
然则兼此二者乃所以遂其生活,则仍是利己主义也,以利他而达到遂其生活之目的,不过易其手段而已。人类生活之本意,仍在发达其个体也。
为达此目的,乃求手段之奚择?择纯然利己之手段乎?初民及人之初生实择此手段,久之障碍甚多,乃舍此纯然利己而择人己兼利之手段,于是而人各遂其生矣。是故,吾人有时兼利他之手段者,仍以达到自利之目的也。
自卫其生,若粹然利己者,然稍稍考察之,则知一身之康健,不徒一己之关系而已。其利益于人,不已多乎?苟人人本于理性之自爱心,较今为深,则人生之苦痛,将去其强半。人人无沉湎酒色之失,则人生之不幸,殆十失其九矣。
其于生计界也亦然,经商殖货,似以利己,然则职务之勤勉,家政之整理,皆由是而生,是亦对于他人之义务也。其直接之效果,在家业之昌荣,子女教育之良善,而乡党国家,咸享其利益。国民之繁盛,必以各家族之繁盛为基也。
由是观之,对人之义务与对己之义务,决非截然分立者,即斯宾那莎所谓吾人当以利己者利人是也。而转而求之,则凡裨益社会之公德,实行之者必足以增一己之安宁,而违背之者,亦适足为一己之障碍,盖无疑矣。
叔本华之言曰,凡行为必有动机;动机者,非利即害。吾既即行为之效果,求其利己、利他之区别而不可得矣,吾再以行为之动机求之,而其不可得也如故。盖一行为,非起于一动机。
一行为之起也,其所以结合而为之原因者,有本于固有之意向者焉,从本于临时之事状者焉。人之意向,或本于性质,或关于生活,其因已多,而临时事状,则尤复杂矣。
事实本无区别,唯概念有区别。吾人所为事实之区别,固非尽当矣,而概念之区别不当更多,所以然者,以其断语系徒观于适应方面之外观状态而下之。此种错误,吾人不可不知之。
差别之所以生,生于有界限。为界域生活之人类,其思想有限,其能力有限,对于客观界,遂以其思想能力活动所及之域,而种种划分之,于是差别之世界成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