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货拉拉案件——构成要件过失
过失情况分为两种:①过于自信的过失 ②疏忽大意的过失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
明知道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个结果是一般人可以预见的)
前面有个老太太在穿行人行道,但我开车没有减速,因为我觉得离得那么远应该撞不着,结果把她撞着了。 (这个结果本可以避免但是我没有避免)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他违背了结果的避免义务。一般人是会避免的,但他没有。
②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无认识的过失,典型情况是忘了做某件事。
我是护士,打青霉素要皮试但我忘了做皮试;我是安全员但是我忘了扣安全绳
上述均构成犯罪,因为他作为专业人员应当预见危险,这个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社会习俗。
疏忽大意没有注意结果的预见义务;过于自信没有注意结果的回避义务。
一般人能够预见到的,你为什么没有预见到呢?是你自己太粗心大意呀。
你看到老太太过马路应当减速的呀,但是你没有减速,应当避免但是没有避免。
一个老太太在收废品的时候收到了一颗炸弹,是侵华日军留下来的,把它带回家里,天天摸着,摸着摸着就摸出感情了。结果有一天炸弹爆炸了,炸死很多人。问老太太涉嫌构成什么?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爆炸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危险物品肇事罪
这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而A针对的是特定个体,排除A;老太太的行为违反了一般人的生活准则而不是业务规则,C、D针对的是业务规则,排除C、D,所以是过失爆炸罪。
无罪过事件:①意外事件 ②不可抗力
①意外事件: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没有预见而且在当时主客观条件下也无法预见。
司机倒车,后面有几个小朋友,于是司机下车跟后面的小朋友说,小朋友们都躲开吧,叔叔倒车危险。小朋友们都躲开了,叔叔继续倒车,结果把一个小朋友碾死了,因为有个小朋友抱着轮胎不撒手。
中国北方麦收时有麦垛,结果有小朋友在里面玩捉迷藏,有一个农夫拿着叉子叉草,结果把一个小朋友叉死了。
都是典型的意外事件,如果是你,你能不能预见草垛里面有人?预见不了,预见不了。一般人预见不了,所以你没有违反一般人所具备的审慎义务。
②不可抗力:有可能已经预见危险,但无法抗拒。
区别: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
在认识要素上,都明知道结果可能发生;在意志要素上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道结果发生和过于自信明知道结果发生,哪一个可能性更大?
间接故意更大。因为人再怎么自信也有个限度,再怎么自信的司机也不可能把时速100km/h的车紧急制动在50m前的行人面前吧?但间接故意是我知道事情可能发生,但是我不计后果呀。
如果一种结果是高概率发生的话,那一般来说是间接故意。
我在我家果树上撒满毒鼠强防止有人偷果子,在旁边立一块牌子:果树有毒,生死自负。有人觉得这不是开玩笑嘛,怎么会有人干这种事?于是吃了一个果子死了。请问我对他的死亡心态是放任还是违背意愿?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
赞成违背的人说:“我”毕竟立牌子是不希望有人吃。
赞成放任的人说:不可能是违背,否则“我”应该只立牌子不撒毒。
答案是放任+间接故意,理由如下:
1.这种情况下(在树上涂满毒药)中毒是高概率事件。
2.我没有采取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也就是光立牌子没用)。
所以我的主观心态是放任,死了活该。如果对于结果的回避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措施在概率上很难防止结果的发生,一般理解为间接故意。
所以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别在于意志要素,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持漠然态度,过于自信是违背了意愿。
今天的货拉拉案判定结果出来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在这里单纯讨论案件本身,不做任何对当事人和遇难者的价值判断。
单就案件来看属于典型的过于自信过失。
“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也就是说,司机预见到了一般人能够预见可能发生的结果,但认为可以避免,没有履行结果的避免义务。
考虑到司机与女生之前发生过言语争执,可以适当地从当事人当时的角度考虑。
之所以不是间接故意,从后面打120、报警可以看出司机主观上并不想谋害女生。(如果逃逸了那是直接算故意了,量刑直接上一档)
之所以不是意外,是司机已经发现女生有动作的倾向了,发现了不阻止,司机确实应当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