剕[剕]
刖刑在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文献中有很多记载。齐国由于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的现象。踊就是义足。鲁国有“兀者”王骀,又有“兀者”叔山无趾。李颐集解:“刖足曰兀。”郑国“厉公刖强鉏……君子谓强鉏不能卫其足。”楚国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以上是齐、鲁、郑、楚、卫等国都有刖刑的记载。秦有刖刑,称断足,或称斩趾。《秦简·法律答问》说:“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汉初沿秦制,有刖左趾与刖右趾。汉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下,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但间或亦有实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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