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开始影响我们的57部法规
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多部民事单行法律,民法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民法典的编纂和发布适应时代发展,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人民意愿,对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规定重大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将民法典新增亮点制度增加到民事案件案由当中,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为及时制止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格权,增加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为了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推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专门增加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部分具体案由。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专门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配合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另外,我们还对照民法典增加了声音保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几十个案由。第二个方面,这次修改增加了第一级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并在其项下增加了相应的“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案由,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编司法解释,相应增加了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等新型用益物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废止原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制定中,有以下几点: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三是注重体系协调。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制定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亮点主要有:
一是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二是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范围;三是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四是确保遗产顺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强化民生司法保障、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在废止原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向“黑作坊”开战。该解释对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明确了经营者“明知”的认定问题。明确将未尽查验义务认定为经营者“明知”,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最大限度保证食品安全。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以上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民法典的顺利施行奠定了基础。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司法解释通过对原有司法解释的梳理,对和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予以清理,将其中与民法典规定相一致的部分予以吸收,并在对条款内容进一步改造完善的前提下,纳入本解释中,保持了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亮点有担保法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规则的改变:在当事人对于保证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其二是价款优先权:一是债务人在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后又购入或者承租新的动产时,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债权的实现,有关权利人在该动产上依法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二是在动产买卖中,买受人通过赊销、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动产后,又以该动产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债权实现,有关权利人在该动产上依法设定担保物权。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于2020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15.《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由民政部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冲动离婚”-----一个月内可撤回离婚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另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16.《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18日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本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本办法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完善:(一)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二)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的价格扣除。(三)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了规定。(四)增强可操作性。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0年12月26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国防法体现了我国国防的正义性。新修订的国防法规定了我国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充分体现了我国爱好和平、反对战争的一贯主张。国防法坚决贯彻“全民国防”思想,明确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以及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和公职人员参加国防教育,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内容。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于2020年11月1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为开展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是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职业的重大举措。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从广义上来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机构,也就是退役军人事务部、厅、局;二是事业单位,包括已组建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和原有的转业军官培训中心、优抚医院、光荣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军休所、军供站等等;三是社会力量,包括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机构等。
19.《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由国务院制定,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该决定提出,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
2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12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该规定同时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一是明确准入条件、二是完善退出机制。
21.《法律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1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类、B类、C类三类,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和衔接措施。二是实行法律职业资格网上申请、档案网上管理以及档案网上流转等方式,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行法律职业资格电子证照,向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发放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完善相关服务举措。建立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期限规定,强化行政许可相对人救济权利。
2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于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对财政票据的定义、类型等都做出了规定。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具体要求。该办法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2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一是聚焦环境风险,突出管控重点。明确管控重点为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环境和健康危害性大,或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二是优化申请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将原简易申报调整为备案、原常规申报中低量级别调整为简易申报;同时,进一步优化了申报数据要求。三是细化登记标准,完善审批要求。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该办法提出了'两强化'和'三优化'的跟踪管理要求,强化了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强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针对性,优化了信息报告要求、监管方式及监管重点等。五是跟踪新危害信息,持续防范环境风险。
2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16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监管工作即将开启崭新的一页。此条例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担化妆品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主体责任,同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个企业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持续稳定。这一制度的创新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明确企业责任担当、清晰惩戒对象提供了法规基础,对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5.《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已经于2020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该办法主要目的是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该办法共23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一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二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三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机制。四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和时限。五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执行。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的,可实施投资;对于附条件通过审查的,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对于禁止投资的,不得实施投资。六是违规惩戒。
26.《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由财政部于2020年11月4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该意见要求各地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维护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合理控制筹资成本;加强地方债发行项目评估,严防偿付风险;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约束机制;规范承销团组建和管理工作,合理匹配权利义务。
27.《关于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的公告》由教育部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办事程序,便利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在内陆(大陆)工作和生活,教育部决定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
28.《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于2020年7月29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于2020年8月4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9.《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由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于2020年11月24日联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公告中自2021年1月1日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30.《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3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实施范围限定为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项目、核与辐射项目;在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审查过程中发现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移送处罚的有关表述。在批准与公告阶段,增加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五个不批”情形不予批准的表述。同时,强化服务,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
31.《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9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细化落实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强化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队伍建设。
3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1 将“发包人的管理”单独列出。2 区分税率,细化合同价格组成。3 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架构,明确关键管理人员定义。4 增加《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价格清单》等文件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计价、变更、索赔等争议。5 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明确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或提供的基础资料中错误的风险,明确承包人因应对不可预见的困难而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 增加承包人基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赔偿最高限额,将工程总承包商的风险限定在可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7 增加了履约过程中出现约定情况时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义务。8 强化了发包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的义务,以及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支付担保情形下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9 细化了联合体模式承包工程的关键内容,为当下市场大量联合体模式承接项目提供引导和借鉴。10 区分责任主体,细化市场价格波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引入《价格指数权重表》降低价格调整争议。
33.《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6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
34.《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由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11号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用于加强和规范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5.《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8月10日由财政部、银保监会发布,于2020年1月1日施行。
该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对提升审计工作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3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修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5号)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11月12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7.《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7月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中对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免征车辆购置税。
38.《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公告规定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2月11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
40.《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方法做出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支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
42.《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11号发布,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3.《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2月7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明确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定位为行政监管事项,设立硬约束,要求各领域主管部门出台专门规定对领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予以监管,对不落实的给予行政处罚,有效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落地。
44.《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发布并施行。
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立足区位优势,把握发展机遇,依法履职尽责,加强机制探索,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45.《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20年12月17日由财政部制定,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本办法用于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本办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46.《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库的通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于2021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
《通知》指出,为切实保障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质量,国家发改委将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则,设立覆盖试点各区域、各行业的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并作为全国盘活存量项目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知》明确,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包含意向项目、储备项目和存续项目3类项目。
4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1月23日施行。
在北京设立金融法院,专门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特别是管辖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等类型案件,对于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完善金融审判体系,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48.《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并施行。
为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高质量鉴定意见对提升医疗安全水平的积极作用,该通知提出中华医学会负责医疗损害鉴定质量控制工作、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等几项要求。
49.《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由司法部于2021年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6日发布并执行。
为适应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本办法从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组织管理、考核评估等方面在推进司法鉴定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做出规定。
50.《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21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
《通知》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二是强化风险管理。三是加强消费者保护。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强化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严格监督管理。
51.《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1月2日修订发布施行。
该《指引》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可根据自身做市能力在即期、远期、掉期、期权等外汇市场开展做市。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依法应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力及应达到的条件做出规定。
52.《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根据《通知》,第一档中资大型银行共有7家,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第二、三、四、五档的占比依次减少。坚持“房住不炒”的房地产长效机制得到进一步夯实,利于优化资金配置,减少资金过多地进入到房地产领域。从银行体系看,利于降低房地产体系可能给银行业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风险。
53.《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21年1月9日发布并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54.《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由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2020年12月22日印发,自2021年1月22日起实施。
为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鉴定及损害评估工作,保障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非法捕捞案件中涉案物品认(鉴)定和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
55.《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20年12月16日发布,于2021年1月14日施行。
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业的律师供集约高效、智慧便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并为律师助理在辩护、代理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辅助性工作提供必要的诉讼服务。该《意见》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律师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56.《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设置了三级行政案件案由:一级案由1个,二级案由22个,三级案由140个,对常见案件案由进行了列举。通知指出,要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和适用范围。既适用于包括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在内的行政案件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
57.《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本规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