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劳动法

写过好几次有关劳动法方面的文章了,今天再来谈谈。

相信我们HR没有不了解劳动法的,至少大家都知道,这是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宝典。

之所以还想再谈谈,主要是因为疫情特殊情况,最近国家出台了不少具体的有关假期、工资支付和社保等等方面的政策,企业HR稍有不慎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国家的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2009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订。当然还有一部法律,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2012年进行了修订。

这两部法律,大家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没有不看的,都认真学习过。下面试举一例。

刘某于1958年3月出生,2015年到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年。2018年9月合同到期。2018年3月开始,刘某在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公司于是通知刘某原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与刘某重新签订劳动协议,同时对工资双方重新商量确定。刘某接到通知后,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协议,但提出工资还是要按原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商量结果没有达成一致,刘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到时间期满前不得终止并要求工资标准仍按合同标准支付。

首先,这是一个关于劳动合同及工资制定方面的纠纷问题,大家可以先看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刘某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次,关于工资在确定,劳动法第五章有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此例,刘某虽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由于退休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了,但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还有6个月的存续期,用人单位没有发生重大的经济变化,也没有发生不能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因此公司理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刘某到原合同到期满,而劳务协议双方可以重新商量确定新的工资标准,刘某与公司可以在新的劳务协议中协商工资支付标准。最后,处理这类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找到法律依据,依法行事,而作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尽量在事情没有发生之前就处理好,避免出现此类事情。此例中,公司HR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考虑到这个退休的因素,把合同签订期满时间订到刘某退休为止或在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刘某年满60岁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务协议,在协议中将劳务期限和薪酬福利待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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