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八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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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

增值税抵扣凭证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取得或者开具的记载所需要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分为以下八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七、桥、闸通行费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示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八、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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