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及收购并购公司分红,股东股权收益需要纳税吗?
当一个企业有高额利润产生,作为股东的你,在非常高兴的同时是否又会隐隐感觉肉痛,因为5%-25%的企业所得税+20%分红个税,是不是只能让各位股东苦笑着面对,那么实际上股东分红也好,企业所得税也好是可以合规筹划的。我们下面从两个角度去分析:
1.企业股东既定,利润已经产生,这个时候我们可以从消化利润的角度入手,把利润合理花出去进行节税。我们把主体公司成为A,A公司今年有实际利润500万,那么按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先交一个25%的企业所得,即125万,再交一个分红个税20%,即75万,则200万的税款。如果我们将这个利润花出去,比如企业运营中会涉及到到的市场费、推广费等等,我们把A公司的500万花到B公司,那么主体A公司这边就不涉及什么税了。现在把目光转向b公司这里,b如果是在税务洼地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享受利润核定政策的话,2020年最终的税率都在4%以内。
我们先说如果A是核定征收的有限公司,根据当地税局给出的利润核定通知书,一般是按照12%的利润率去计算企业所得税,那么收入500万,利润就是500万*12%=60万,根据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60万的利润只用交5%的企业所得税,即:60万*5%=3万;分红个税:(60-3)*20%=11.4万,增值税为1%(2020年国家降税),则总税率为(3+11.4)/500+1%=3.88%,足额完税了,企业所得、股东分红个税全交了,合规到私以后再进行分配给a公司的股东即可,3.88%的综合税率跟原来的综合税率40%(企业所得25%,股东分红20%)相比,是不是很有诱惑力呢
如果B是核定征收的个人个人独资企业,那么根据国发2000年16号文,他是免征企业所得和股东分红个税的,交的是生产经营个税;如果当地税局给出核定征收10%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书,如果b收入了这500万,那么利润就是500万/1.01*10%=49.5万,49.5万对应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30%的档次,需要交的个税就是49.5万*30%-4.05万=10.8万,加上增值税1%,总税率就是10.8万/500万+1%=3.16%,也是一样足额完税合规到私以后再分配给a的各大股东即可。
2.A公司的股权架构还没有形成固定模式,我们可以从最开始设计股权方面去进行节税,这种方式尤其适用于投资型企业做最开始的股权设计。有限公司A的股东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占有公司25%的股份,现公司产生利润500万,正常交税就按照前文介绍的那样,25%的企业所得,20%的分红个税,钱到各位股东手上就要扣掉40%的税。那么如果把a公司的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股东变成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成立的有限合伙,那么分红就要先分到有限合伙。如果有限合伙在税务洼地享受核定征收的话,核定个税可以到3.5%,也是分红到私账了。虽然这种方式企业所得税没得省,但是分红税由20%降到3.5%,何乐而不为呢?
那么刚刚也说到这种方式尤其适用于投资型企业的股东分红,如果最开始想成立一个投资机构去投资某项目,选择方式为有限合伙,并且把它设立在税收洼地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最后投资收益收回到各位投资人的手上时,只有3.5%的税率,也是受政策保护,足额纳税了,还是能为各位老板省下不少税金的。
综上所述,如果想直接在公司的利润申报后进行股东分红个税的筹划是比较有难度的;但是如果能稍微提前一点时间去做合理的商业结构搭建或者股权结构的搭建,未来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喜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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