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物权概念和分类的规定

【法典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概念和分类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我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概念,《民法总则》第114条规定延续了《物权法》第2条第3款关于物权概念和物权分类的规定,明确了物权是物之归属权、物之利用权,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对这一规定予以沿用。

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②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③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④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3、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体现在: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如果一个人对某物依法取得所有权,即使另一个人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4、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

(1)物权优先于债权;

(2)同时存在数个物权的,一般以设立的时间先后确定受偿顺序。

5、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同一物上存在数个权利时应依据物权的效力来确定权利的优先顺位:

(1)一般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已经登记的买受人取得了所有权,则即使另一买受人的债权发生在先,其也不能就该标的物主张权利。当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需要注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例如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特别法中赋予某些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甚至基于公共政策考虑赋予特定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2)当同一物上多项他物权并存时,一般应根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确立优先的效力。比如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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