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多!超细致!苏州市供水条例今起实施
导读
今天是3月22日,世界水日,同样也是新的《苏州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的日子。经过小编的认真研读,发现这个条例并不简单,有很多值得参考与借鉴之处。
来源:网络 整理:易小二
首次对水厂尾泥提出了明确的处置要求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尾泥处置方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推进尾泥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工作,指导供水企业规范处置尾泥。”
户外水管防冻保温由供水企业负责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居民住宅户外供水设施应当安装防冻保温等安全防护设施,新建居民住宅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建居民住宅由供水企业负责。防冻保温等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供水企业负责。”
具体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维和更新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供水企业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后办理移交手续。协议期满后,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推行管道直饮水设施建设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引导供水企业、社会资本在住宅区、旅游景区(点)和星级酒店等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从事管道直饮水供应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明确用户欠费以及后续流程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交纳水费。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水费在线查询和欠费提醒服务,拓宽水费交纳渠道,可以通过银行代扣、在线支付、预存水费等方式收取水费;用户欠费经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供水企业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当在用户交清水费和违约金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避免水费纠纷,明晰各方权责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或者供水企业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提出由计量部门进行检定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送检期间,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替换水表;送检水表经计量部门检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和更换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供水企业承担并负责更换水表。对发生异议前最近一个抄表周期的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根据检定结果计算用水量后追收或者退还水费;插卡式水表、远传表的读数与其机械表不一致的,以机械表读数为准核定水量并结算水费。”
明确投诉反馈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用户投诉水有明显异味、水色异常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处理;供水企业收到部门通知或者用户投诉后,应当在二小时内到现场核实、处理,结果报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于用户的其他投诉,供水企业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与用户沟通,进行核查;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处理结果每季度报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结语
其实在2020年,《苏州市供水条例》的制定就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列为立法精品示范工程。读完本条例,的确配得上立法精品示范的称号,很细致,将能具象化的规定具象化,有效避免了很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并且更注重整体供水服务水平的提升,将供水的核心向提升人民感知的方向不断靠拢。小编也忠心地希望未来有越来越多周全、细致、合理、公平的政策文件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