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多!超细致!苏州市供水条例今起实施

导读

今天是3月22日,世界水日,同样也是新的《苏州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的日子。经过小编的认真研读,发现这个条例并不简单,有很多值得参考与借鉴之处。

来源:网络   整理:易小二

首次对水厂尾泥提出了明确的处置要求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尾泥处置方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推进尾泥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工作,指导供水企业规范处置尾泥。”

目前苏州市对自来水厂的尾泥处置均采取外包委托形式,存在不确定因素,处理效果没有保障。条例对尾泥处置的相关规定,能够指导供水企业规范处置尾泥,从源头上把尾泥处置落到实处,有利于生态环境发展。另外,《条例》还在第二十一条对供水企业应当规范处置尾泥的职责进行了强调。

户外水管防冻保温由供水企业负责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居民住宅户外供水设施应当安装防冻保温等安全防护设施,新建居民住宅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建居民住宅由供水企业负责。防冻保温等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供水企业负责。”

近些年来,寒潮频频来袭,致使不少户外水管爆裂,为保障供水设施在寒冷天气下的使用安全,条例除规定居民住宅户外供水设施要安装防冻保温等安全防护设施外,还明确了这些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供水企业负责,让居民即使在寒冷天气中也能够用水无忧,提升了供水的可靠性。

具体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维和更新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供水企业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后办理移交手续。协议期满后,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目前,苏州市新建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对已建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各市、区逐步实施改造并纳入供水企业管理范围。然而大量的商务办公楼宇、医院、宾馆等还存在二次供水设施由所有人或者委托物业进行管理的情况。此外,全市二次供水设施签订的协议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迫切需要解决到期后费用问题。因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协议期满后,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这样有利于推进全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专业化、统一化、系统化管理。

鼓励推行管道直饮水设施建设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引导供水企业、社会资本在住宅区、旅游景区(点)和星级酒店等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从事管道直饮水供应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旅游、文明形象,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共享水平,苏州市已在平江路、山塘街、拙政园、虎丘、苏州博物馆、环古城步道等处,投资建设了公共直饮水平台,并且将在高铁新城率先开展区域直饮试点。条例进一步鼓励了管道直饮水设施建设工作,并划分重点推进区域,有助于循序推进,同时对直饮企业的资质、水价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规范行业行为。管道直饮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明确用户欠费以及后续流程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交纳水费。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水费在线查询和欠费提醒服务,拓宽水费交纳渠道,可以通过银行代扣、在线支付、预存水费等方式收取水费;用户欠费经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供水企业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当在用户交清水费和违约金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条例在要求供水企业拓宽水费缴纳渠道的基础上,从欠费、催告、停水、交清水费与违约金,到恢复用水,这一系列的过程均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可谓既人性化又公平化,能够更好的规范供需双方的行为,提高用户水费缴纳率,保障供水行业有序运转。

避免水费纠纷,明晰各方权责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或者供水企业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提出由计量部门进行检定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送检期间,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替换水表;送检水表经计量部门检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和更换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供水企业承担并负责更换水表。对发生异议前最近一个抄表周期的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根据检定结果计算用水量后追收或者退还水费;插卡式水表、远传表的读数与其机械表不一致的,以机械表读数为准核定水量并结算水费。”

条例充分考虑了常见的由计量问题导致的水费纠纷情况,并做出权责划分,更有利于实际操作,有效避免了用户与供水企业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提高相关问题解决效率。

明确投诉反馈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用户投诉水有明显异味、水色异常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处理;供水企业收到部门通知或者用户投诉后,应当在二小时内到现场核实、处理,结果报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于用户的其他投诉,供水企业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与用户沟通,进行核查;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处理结果每季度报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可能是水质原因导致的异味问题,条例规定了较快的响应时间,以保障用户的用水安全,对于其他类的投诉,条例也对沟通、核查、答复等环节做了具体反馈时间规定,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每季度报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和监管力度。

结语

其实在2020年,《苏州市供水条例》的制定就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列为立法精品示范工程。读完本条例,的确配得上立法精品示范的称号,很细致,将能具象化的规定具象化,有效避免了很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并且更注重整体供水服务水平的提升,将供水的核心向提升人民感知的方向不断靠拢。小编也忠心地希望未来有越来越多周全、细致、合理、公平的政策文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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