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精选12丨康某某涉嫌骗贷、逃税罪辩护意见

涉案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康某某为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2月,涉案公司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了一笔4亿元的委托贷款,抵押物为:3块土地及某些在建工程。贷款用途为偿还该工程欠款,实际用途为偿还个人借款和其他生产经营。2016年6月又在同一银行贷款7000万元,抵押物为:17块土地及某地产项目,贷款用途为举办展销会费用。实际用途为归还4亿元贷款本息,及借给银行指定的其他借款人。

同时,侦查机关经审计发现,涉案三家公司不在预售账款上记录的售房金额11亿余元,形成账外收入,涉嫌逃税,国地税逃税款合计7400余万元。

据此,某市某公安局分局认为康某某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和逃税罪。

骗取贷款罪和逃税罪,是民营企业家面临的指控较多的罪名。尤其是骗取贷款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扩大适用的倾向。该罪名的辩护主要是区分日常生活中的“骗”和刑法中的“骗“之间的本质区别,就是这种行为是否可能造成银行的损失。如果没有这种后果,就不能做犯罪处理,这是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决定的,只能把具有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到刑罚的范畴。

行政前置程序是逃税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地方,也就是说刑法只处罚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税,其拒不补缴的最严重和恶劣的情形。那么,在辩护中,我们一定要重点审查这个前置程序是否走完,这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否则,直接进入刑事程序就是违法的。只要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程序辩护比实体辩护更容易有成效,因为程序问题更加客观、明确,检察官或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更小。

一、关于骗取贷款罪

根据A公经诉字(2018)第xxx07号起诉意见书,某市公安局A分局认为,2015年A公司在某银行某市分行a支行办理的4亿元委托贷款,抵押物14家4S店均由店铺出资建设,并且4S店对抵押不知情,贷款用途与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符。2016年A公司在某银行某市分行a支行办理了7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虚假,与实际用途不符,从而认为以上两笔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证据表明:A公司在某银行某市分行a支行办理的4亿元委托贷款中,抵押物为:A公司汽贸城3块土地及汽贸城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汽贸城14家4S店在建工程,这14家4S店在建工程虽然由店铺自己建设,但是土地权属为A公司所有,该公司与14家4S店约定,店铺由4S店建设,但是4S店只有使用权,店铺的产权归A公司所有。

这就是说14家4S店的房屋所有权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都归于A公司,其有权将其质押。本案14家4S店的建设方并不是产权人,抵押并不需要经过其同意。借款和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据此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发生效力,该抵押真实、合法、有效。

至于两笔贷款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的用途不符,这并不直接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尤其在本案的担保足额有效,犯罪嫌疑人对于贷款都有部分归还,后期未及时还款,是因为法院违法超范围查封其资产,导致其房产销售受阻,无法正常回款所致,这是犯罪嫌疑人也无法预计的非正常风险,完全可以证明其没有骗取的故意。但是在本案担保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其债权,在债权人没有行使其民事权利的情况下,刑法就贸然介入,是违背其谦抑性原则的。

辩护人所附《朱某贷款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和《B公司、孙某甲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两案例,被告人在申请贷款材料中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并且款项未全部清偿,但是担保足额有效。人民法院认为:“在该民事案件执行完毕之前,银行是否存在直接经济损失及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因此,认定B公司与孙某甲给B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不足。”“本案中,B公司和孙某甲虽然故意违反附随义务,虚构购买原材料的贷款事由,但其提供真实、足额的抵押物担保行为是达到法益侵害界限之严重情节的阻却事由,使其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尚未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本案与以上案例在构成要件事实上基本相同,所以依照以上案例的裁判精神,依法也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从最高检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企业家的精神出发,尊重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精神,对本案涉嫌骗取贷款的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逃税罪

刑法第201条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逃税罪属于行政前置案件,只有前置的行政程序走完,犯罪嫌疑人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才能移交到公安机关做刑事案件处理。

本案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在2018年5月10日之后做出,涉案公司在2018年4月18日就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破产重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移交管理人接管,涉案公司无权清偿任何债务或税款。重整期间或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涉案公司应补缴到期税款,也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

所以从程序上来说,在本案行政处罚程序没有完毕,并且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能处置财产的情况下,本案不满足逃税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条件。退一万步讲,如果涉嫌逃税,也只能是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清偿程序获得清偿,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侦查机关认定的骗取贷款罪,并不必然造成银行损失;逃税罪依照程序不能做犯罪处理,请求贵院依法做不起诉决定。

作者丨邹佳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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