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取得抵扣有方法,筹划加计扣除有妙招!

文章导读

共享会计师平台上会计师专家在为企业筹划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单位的财务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的计算以及会计处理等问题还存在一些疑虑。

我国现行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分为两大体系,一是凭票扣除体系,一是核定扣除体系,两者是互斥关系,如果某一纳税人纳入了核定扣除体系,就不得再凭票扣除。下面就以案例说明的方式帮大家解除疑虑

农产品凭票扣除体系

凭票扣除体系

四种合法扣税凭证

①农产品销售发票;

②农产品收购发票;

③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后面将分别按取得这四种扣税凭证进行案例解析。首先以表格形式进行总结:

四大特殊

①购买方收到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发票,却可以抵扣;

②购买方可以自己给自己开发票抵扣;

③ 购买方收到小规模销售方开具的3%或1%的专用发票,以按专票金额的9%来抵扣;

④ 购买方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13%的货物,还可以加计抵扣。

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

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可以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财政部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一】农康食品属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植物养护,兼营农产品生产及加工,该企业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植物养护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20年12月购进农产品10,000元用于生产罐头,当月已全部领用。当期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2,000元。


解析:由于农产品用于深加工,进项税额允许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1,000元。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元。农康食品可以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基数是3,000元,允许加计抵减应纳税额300元。

①农产品销售发票

适用范围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这里包括农民自产农产品代开的免税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具体案例:

【案例二】农康食品2020年12月向农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用于生产食品(13%税率),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000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0×10%=10,000元,本月全部领用。

1)采购时抵扣9%:

借:原材料—农产品 9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100,000×9%】

贷:应付帐款 100,000

2)领用加工时加计扣除1%: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 ÷ 票面税率(扣除率)×1%=100,000×1%=1,000

借:生产成本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

贷:原材料 91,000

注意事项: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农产品收购发票

适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凭证样式

收购发票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计算方法:

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其中:进项税额=买价×9%;按买价减进项税额入成本。

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可按照买价依9%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具体案例:

【案例三】农康食品2020年12月向农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用于生产食品(9%税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买价100,000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0×9%=9,000元,按买价100,000-9,000=91,000元入成本。

借:原材料—农产品  9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100,000×9%】

贷:应付帐款 100,000

③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1%专用发票

抵扣方法

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取得其自开或者代开的3%、1%专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进行抵扣,而不是以发票票面的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由3%降为1%。)

具体案例1:

【案例四】农康食品2020年12月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用于生产税率为9%的食品,取得其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税率1%,税额1,000,价税合计101,000元,当月领用一半农产品。

解析如下:

采购时抵扣9%:

借:原材料—农产品 92,000   【101,000-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 【101,000/(1+1%)×9%】

贷:应付帐款 101,000  【100,000+1000】

领用时生产9%的食品

借:生产成本 46,000【92,000×50%】

贷:原材料—农产品 46,000

具体案例2:

【案例五】其他均同案例四,但本案例跟案例四不同之点,是生产税率为13%的食品。


解析如下:

采购时抵扣9%:

借:原材料—农产品 92,000 【101,000-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 【101,000/(1+1%)×9%】

贷:应付帐款 101,000  【100,000+1,000】

领用生产13%的食品时:

借:生产成本 45,500  【46,00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101,000/(1+1%)×50%×1%】

贷:原材料—农产品 46,000  【92,000×50%】

④取得一般纳税人的专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按发票上9%抵扣

具体案例1:

【案例六】农康食品2020年12月向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用于生产税率为9%的食品,取得增值税税率9%的专用发票,金额100,000,税率9%,增值税额9,000,价税合计109,000元,当月领用一半。

解析如下:

采购时抵扣9%:

借:原材料—农产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

贷:应付帐款 109,000

领用一半生产税率为9%的食品时:

借:生产成本 100,000×50%=50,000

贷:原材料—农产品 50,000

具体案例2:

【案例七】其他均同案例六,但本案例跟案例六不同之点,是生产税率为13%的食品。


解析如下:

采购时抵扣9%:

借:原材料—农产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

贷:应付帐款 109,000

领用一半生产税率为13%的食品时: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100,000×50%×1%=500元

借:生产成本  4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0

贷:原材料  50,000

要注意的一点:如果农康食品2020年12月从一家专门批发销售蔬菜的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 这份发票就不能进行计算抵扣进项了。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农产品核定扣除体系

核定扣除体系注意点: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就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由原来的凭票抵扣转变成计算抵扣。

2.文中所说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3.要注意的是:税率13%的货物一定不属于农产品,但税率为9%的货物不一定属于农产品)

如以面包的制作所需原料为例:
制作面包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的包括:面粉、鸡蛋;
不属于农产品的包括:椰蓉、奶油

4.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核定扣除,并不意味着抵扣进项抵扣不再需要发票了,发票仍是入账的凭据,只不过不凭票抵扣。

5.在所得税方面,业务不仅需要真实合理,购进农产品也需要有合法的凭证,农产品成本列支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并不是说增值税进项进行核定扣除了,所得税关于农产品的成本也可以依照扣除,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一.核定基本规定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2.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

3.其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凭票抵扣)。

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投入产出法

计算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扣除率)×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核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意:核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是由税局核定提供,每个农产品单耗数量都是不一样的。

具体案例:

【案例八】农康食品2020年12月销售0.84吨白虾,核定的农产品耗数量为1.84,白虾期初库存490.54吨,期初平均买价40,257.94元/吨,当期购入246.35吨,平均买价44,158.26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如下图)


解析如下:
1.先计算出白虾的平均买价:
(490.54×40,257.94+246.35×44,158.26)/(490.54+246.35)=41,561.86(元/吨)
2.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扣除率)×扣除率=0.84×1.84×41,561.86/(1+9%)×9%=5,304.0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304.06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5,304.06元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成本法

计算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1+扣除率)×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具体案例:

【案例八】农康食品(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生产销售食品,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为85.66%。2020年12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815,827.1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析如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1+扣除率)×扣除率

=815,827.10×85.66%/1.09×0.09=57,702.18元

政策依据及注意点: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注意点: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四.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参照法

①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②次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③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④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作转出处理

五.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计算公式:

①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9%)×9%;

②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具体案例:

【案例九】农康食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食品,2020年12月,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农产品3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120万元,税额1.2万元,款项尚未支付。无期初库存,当月对外直接销售食品120吨,每吨含税售价5,00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8%。农康食品当月应纳增值税额是多少?

解析如下:

购进时农产品入库:

借:原材料 1,212,000

贷:应付账款 1,212,000

直接销售农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 120×5,000=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5000/1.09=550,458.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0,458.72×9%=49,541.28

外购农产品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1,212,000÷300=4,040元/吨。

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120/(1-8%)×4,040/(1+9%)×9%=43,510.17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1-8%)×4,040/(1+9%)=483,446.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3,510.17[483,446.35×9%]

贷:原材料 526,956.52

应纳税额=5,000×120/(1+9%)×9%-120/(1-8%)×4,040/(1+9%)×9%=6,031.11元

具体案例:

【案例十】农康食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0年12月期初库存农产品400吨,期初平均买价0.35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500吨,每吨含税价格0.39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0.88万元;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3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5万元。该农产品损耗率为5%。


解析如下: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400×0.35+500×0.39)/900=0.37万元/吨

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0.37×350/(1-5%)×9%/(1+9%)=11.26;

应纳税额=175×9%-11.26=4.49万元。

六.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计算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或9%)/(1+10%或9%)

注: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初级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具体案例:

【案例十一】农康食品2020年12月购进包装物共计38,000元(含税),本月生产食品已耗用包装物15,000元。

解析如下:

购进包装物时:

借:原材料—辅助材料38,000

贷:银行存款 38,000

生产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15,000

贷:原材料    1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生产成本   15,000

当月包装物进项税额=15,000/(1+9%)×9%=1,238.32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38.32
贷:主营业务成本 1,238.32

相关的政策文件

相关政策文件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③《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④《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⑥ 财税【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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