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出资建了一所民办学校,我怎么才能分到利益?

问:婚后,男方出资建立了一所民办学校,现在我们要离婚了,对方说民办学校不具有盈利性,我该怎么办?

答:您好,需要区分您是想分割学校资产还是对方出资所对应的出资利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学校资产属于学校所有,不会参与到你们离婚诉讼中财产的分割。

其次,虽然民办学校不具有盈利性,但是不代表出资人没有享有合理回报及财产性权益的权利。如果夫妻一方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而且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在扣除了办学必须的费用后,仍有剩余钱款的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利民、赵淑华因离婚诉讼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一案的复函》的答复,夫妻共同投资办学,应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因此,您可以要求分割男方从办学中获得的合理回报。

另外,您可以看看当时男方作为出资人与学校是否签有合同书,在合同书中是否约定了个人投入的归属;或是在学校的章程中,是否记载了“出资享有合理回报权”一项,如果合同或是章程中约定“个人投入归个人所有的话”,那么您也是有权利要求分割男方在学校中获得的合理回报的。

同时,如果对方在婚姻内放弃了享有合理回报权利的话,您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在对方有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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