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未使用窨井盖取出钢筋变卖能否并罚

案情

把路边还没使用的窨井盖砸烂,从中取出钢筋拿去贩卖,能否以故意毁坏财物和盗窃并罚?

分析

从道理上讲,故意毁坏财物与盗窃相比,前者危害性更大,毁坏财物后全世界谁也用不上,而盗窃财物的至少还能物有所用,但是在刑法上,盗窃罪却是比故意毁坏财物罪更重的犯罪,其理由主要在于盗窃罪是利诱犯罪,利欲熏心,其心可诛,可谴责性更大,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要重得多。由此可见,表面为工作,本质是玩人的,也应给予谴责,这也是刑法教会我们的态度。

以故意毁坏方式盗窃,容易牵涉到牵连犯问题,进而择一重处。虽然现在很多域外法不承认或废止了牵连犯,但是在我国还不时会冒出牵连犯的适用情况。当然,按照权威专家说法,如果择一重处的法定刑或处罚能够妥当评价案件的,牵连犯也可以接受。

其实牵连犯的情形,由于侵犯了不同法益,也没有重复,应该是数罪。例如本案,把窨井盖砸坏,再拿出其中的钢筋贩卖,没有什么交叉重复,本质上就是两个危害行为。因此,在我国承认牵连犯的情况下,也对牵连犯的适用范围作了很大的限制。一般来说,刑事上似乎只有造假证后诈骗等少数情形适用牵连犯,毕竟第280条法定刑较轻,被其他罪吸收过去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本案,行为人砸的窨井盖价值3000元,从中取出钢筋卖得500元,均不够刑事规格,是按牵连犯原理处罚呢?还是并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是并列式规定,如果对于本案择一案由按第二档处罚,基本也能相当;如果按两个案由进行并罚,似乎更为妥当,也能发挥预防作用,毕竟又砸又偷,进行并罚更加符合常识,也无重复评价情况。

综上,笔者挺赞同并罚的做法,但是我猜很多人会参照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保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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