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项目资本金与自筹资金在信贷实务中的应用
从资金来源性质来看,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可以分为自筹资金、借款两大类,其中借款的含义较为明确,而自筹资金有时容易义引起歧义,主要是自筹资金可能包括财务意义上的负债资金,同时也容易与项目资本金混为一谈。而对于信贷从业人员而言,在处理项目贷款业务时,应清晰界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性质。
项目自筹资金,有时也称自有资金,一般指项目公司权益类资金(如股东投入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以及以前年度经营形成的利润留存)加上股东对拟建项目的其他投入(一般反映在报表的负债科目,以其他应付款较为常见)。项目自筹资金反映的是项目投资主体对拟建项目的整体资金投入安排,但出于财务或工商手续等方面考虑,所谓的自筹资金并不一定全部是项目公司权益类资金。在设计/审批项目融资方案时,有时会对项目自筹资金比例进行明确要求,如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XX,且须先于或与贷款同比例投入项目建设。该条款主要是为防范项目后续出现建设资金缺口,对借款人及其股东作出硬性约束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可靠。同时,在业务调查及审查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自筹资金来源是否可靠,一方面要核实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是否为借款人或其股东自有资金,防范资金实际来源于其他方式融资,导致项目融资比例过高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对后续自筹资金来源进行核实,确保资金来源充足、可靠。此外,还应注意在合同中增加约束,要求项目自筹资金不得先于贷款资金抽回。
项目资本金最早来源于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具体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股东以自有资产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从上述概念理解,项目资本金有三个要素特征: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但不得抽回。
而在信贷实务中,一般要结合项目公司所有者权益来判断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在财务报表中通常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以及其他可自由支配的权益性资本,其中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一般来源于股东的资本投入,而留存收益则来源于企业盈利产生的资本增值。也就是说,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主要是股东的初始投入,留存收益则是企业生产经营实绩的体现。
从项目资本金与所有者权益两个概念可以看出,所有者权益的范围包括了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均属于“项目资本金”范畴,而所有者权益中的留存收益,是否可纳入项目资本金的范畴则须视个案情况而定。例如:土地增值等无法以现金形式存在的所有者权益均不应计入项目资本金;或者,某些地产项目分多期滚动开发、销售,前期项目销售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在股东承诺不予分红的前提下,则可以计入项目资本金。而在业务调查及审查阶段,应严格核查项目资本金来源,贷款资金、股东借款和债券融资等负债性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对借款人通过赠予、债务豁免形成的权益资金要严格核实;要注意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 “假报表”、“假权证”和“假注资”形式套取贷款;对于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公司,项目资本金应扣除“其他项目占用的资本金、已购买尚未开发的土地成本后,计算得出本项目对应的资本金;同时还应注意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满足监管、行内制度要求的最低资本金比例约束。
综上来看,项目资本金及项目自筹资金是项目融资信贷实务中的两个重要概念,项目资本金属于监管硬性要求、项目自筹资金则属于贷款人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约束,项目资本金一般属于项目自筹资金的一部分,但自筹资金不能直接认定为项目资本金。在信贷实务中应充分掌握两个概念的内涵,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