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之选,国之良医——漫谈明代言官(原文)

已刊2020年9月21日《福建日报》版12 ,↓为原文全文。

                清华之选 国之良医
                           ——简述明代言官
     热播电视剧《大明风华》揭开明代初期的宫廷风云,故事围绕汤唯饰演的孝恭皇后展开,故事里的孙皇后为御史大夫景清之女。当然,电视剧总是难免因有所艺术加工,孝恭皇后的父亲其实是永城县主簿孙忠(原名孙愚),《明史·列传第一·后妃》:“宣宗孝恭皇后孙氏,邹平人。幼有美色。父忠,永城县主簿也。诚孝皇后母彭城伯夫人,故永城人,时时入禁中,言忠有贤女,遂得入宫。”
      御史大夫景清确有其人,是历史上唯一的被“诛十族”的人物,后以“忠烈”名留青史。《明史·景清传》:“成祖怒,磔死,族之。籍其乡,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作为明代言官的一员,景清集中了监察体系官员优秀品质:气节刚直,为官正派,有骨气,有原则,追求“宁鸣而死,不默而生”。当然,作为明初官僚,他依然有着时代的局限性。但编剧的文学创作向我们揭示了一个历史真相:刚烈正直、维护正义、爱国爱民的官员深入人心,他们克服人性弱点名留青史而更富有传奇色彩。《大明风华》将力挽狂澜驾驭“土木之变”和“夺门之变”的孙皇后设置成景清的后人,无疑是为孙皇后的人物设定中大公无私、遵守原则、大局为重等高尚的品行提供了一种与生俱来的血统背景,一定程度上景清的人物设定给观众拉开一场对明代监察体系的回忆。
中国监察制度在世界文化史上独具特色,而其中明代监察体系中的言官更是独具群体特色,不论在明代政治领域,还是在整个古代中国监察官员体系中也是别具一格。公权力与腐蚀力从来是并行的。自私是人的天性,腐败更是人类社会共同且固有的难题,滥用公权力占有公共利益,甚至不惜伤害他人私有利益,以满足一己之私或者小团体利益是腐败的共同特征。古今中外,公共利益的受损势必会影响国家的有序管理,为此国家政权一经产生,不论哪个时代、哪种体制都一定会从制度化的角度来规范政府官员的政治行为,以此完善政权自身的建设,缓和社会矛盾,强化管理效能。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法治观念、监察思想及制度历史十分久远,为了巩固王朝统治和国家的安定,自商周起,古代中国廉政监察制度就已萌发,后形成于秦汉,唐宋趋于成熟,到明清进一步的强化完备,并形成沿革清晰、机构完备、职能多样、特点鲜明的监察体系。
        “直言者,国之良药;直言之臣,国之良医也。”传统监察制度包括谏官言谏和御史纠弹两个系统,即是通过谏官对皇帝的谏诤和御史对百官的纠弾,从而达到纠偏纠错克服腐败的作用。不论是谏官还是御史都属于言官,是官僚集团中负有“言责”的特殊群体,担负着以“从道不从君”理念来匡正君失的责任,以言为职,尽职直言。与从贵族手中哗变而建立的宋朝不同,起于民间的朱明政权是没有大门阀的支持,为此巩固统治基础,充分吸取借鉴了历代经验,从自身需求出发加以损益,形成特色的建制,特别是言官,在组织、职权、委寄等方面的完备达到历代监察制度之最。
       明代言官群体有别于历代在其人数众多,居历代之冠,清代修《明史》,叹:“谏臣之设,明世最多。”庞大言官群体保证了言官能够渗透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广泛而细致,达到了无所不问的地步,例如:巡历的言官兼监察、行政、司法权于一身,给事中还被赋予封驳的权力,以匡正君主之失。在明一代,言官的广泛性和重要性都大超过前朝,直言在明前期甚至成为一种礼法制度和道德规范。
      言官是明代官僚群体中最优秀的官员,是士大夫群体中的精英。《明史·选举志》:“考选之例,优者授给事中,次者御史,又次者以布曹用。”人选上选任精粹,极清华之选,是明代言官有别于历代的重要特征之一。司马光曾言:“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志体。”明代言官的选拔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言官是治官之官,正己自律之人才能胜任,“必廉、必勤”“必身、言、书、判皆善”,有忠君爱国、贤良方正之德,气节刚直、为官清正,具备“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伦理道德修养的人才能够担任给事中、御史大夫,而那些“爱身固禄”之流皆不能充任。同时,明代对言官的出身和任职经历都有着很高的要求,比如吏胥者不能选用为言官,认为刀笔吏“知利不知义,知刻薄不知大体”。突出的学识才干是成为言官的先决条件,不仅要“识达治体知恤民”,也要熟知律令,同时也要通晓地方政务,若不通政务就难以实现监督和纠察;也就是这个缘故,明代基层的知县推官是言官的重要来源。通过荐举、初授、改授、考选等方式,明政府有效地保证了言官的素质和整体质量,非“举端雅敏博之才”“学识兼备”之人不可。明代言官的选拔对年龄是有所限制的,明成化、弘治时开始将言官的年龄限制在30到50岁之间,以此保证队伍的干练。一方面避免了言官因为年轻的经验不足,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因年老衰颓而在纠察工作上的迟钝保守。
       位卑权重是明代言官最为独特的特征之一。言官独持风宪,上批逆鳞,下纠奸佞,不论是规谏君主还是纠劾百官,都让言官的履职过程充满了风险,但由于有特擢、劳升、功升这样的“不拘常例超迁”独特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让御史、给事中的仕途广阔,“台谏之选,尤为华要,往往明卿硕辅由此为出。”明代有超七成的言官升迁至四品以上,根据《明代言官人物表》统计的557名言官中,官至二品以上就191人;由正、从七品直接升入秩高权重的京堂六部的人大有所在,众多的升迁机会不仅激励言官恪尽职守,同时让言官在官僚群体中有着崇高的位置。作为近侍,言官不仅有监察权同时还有参政的机会,以正、从七品的低品秩参与廷议、廷推,对高级官员的监督和制衡。明代言官对藏否官员、判别善恶上也有发言权,普通官员“一玷清议,终身不出”,这对整顿吏治有着具体而有力的监督职能,产生平衡不同政治力量的作用。给事中的封驳甚至能够对朝廷和皇帝意志加以干预,行使职权时只对皇帝负责,不受干扰。言官的权重虽然一定程度上激励和保障了明前期政治清明和统治的稳定,到了明中晚期,过大的权势就对统治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如藏否官员职权就被利用为攻击异己的最佳工具。
      对应着言官崇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力,为了保障监察队伍的质量,明政府对言官进行严格的考核、考察,并制定相应的规制。嘉靖十三年,制定了二十八条《满日造报册式》作为巡按御史满日回道考察的标准,具有量化求实的特点;嘉靖二十一年,左都御史王廷相奏请以六条考察回道御史;此后张居正行考成法,温纯申明宪纲,也都是在强调用宪纲来对言官形成制约,如“代天子狩”而深负重权的巡历言官的纪律约束,包括处事待人、举止言谈、吃喝住宿都有具体的要求。对不称职、不合格的言官进行降黜惩戒,“老病者致士;浮躁、不及者降调;罢软、不谨者闲住;贪酷者贬为民。”明代对言官的处罚种类繁多,尽管也对言官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由于皇权统治必然的任意性和无序性,言官中逐渐形成了“以敢言为轻率,以缄口为得体”的官场风气,由此给明后期言官群体中带来明哲保身、趋利避害等缄默之风负面影响。
      封建时代言官的悲剧根源就在于对皇权的依赖,缺乏独立性,这也是明代监察制度最大的缺陷。言官的谏言或弹劾的方式十分简单,言论和舆论对决策者的影响总是有限,缺乏强而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制度督促决策者,最高权力和监督力量之间没有仲裁力量,被监督对象却掌握着监督的裁决权,皇帝本人的能力和理性是言官命运所系,谏言、弹劾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都以皇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然而,明代皇帝多为素质低下、率性而为的昏暴之君,以皇帝个人的好恶打压言官的结果,加上权宦、权臣的打击报复,使得明代中晚期言官在政治活动的制衡作用逐步丧失,由此明代言官群体也走向分化和蜕变。
     明代言官是士大夫政治的代表,言官群体是士大夫中的精英,他们的政治命运与明朝国运的盛衰息息相关。“言路者,国之命也。”研究明代言官的言路习气变迁,可以发现:当言官群体气节充盈、持正为公时,朝堂风气充满活力;当言官群体分化蜕变,明朝就由盛转衰、因循腐败;当言官群体气节丧失、营私牟利时,明朝便大势已去。专制统治的政治生活所固有的无序管理,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但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人才选择、考核以及管理上仍有其积极的一面。
       “天下之治乱在于吏治,吏治隆污在于巡方。”尽管明代的监察制度已十分完备,但因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随着明代言官制度的崩坏,言官整体素质的降低,言官群体权高而缺乏有效监督,自万历以后“士风渐糜,吏治转污”,澄清吏治的言官群体的价值观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言官的政治行为从前期的直言敢谏到后期的蜕变腐化,甚至为谋私利而结朋党,“建言者分曹为朋”以取宠争名形成党争,对晚明的政局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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