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视情况而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符合上面这条款的,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而非个人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取得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2)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符合上述条款的支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取得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或货币补贴,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提供防暑降温的饮料,统一在工作区饮用,属于职工福利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企业在发放防暑降温支出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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