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VOCs违法拒不改正将被“按日计罚”,为什么呀?
VOCs违法拒不改正将被“按日计罚”,为什么呀?
按日计罚作为一种新的行政处罚手段,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根据《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的三个必要条件为:
1、违法排放污染物;
2、被处以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启动按日计罚的条件才得以成立。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款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由此可见,在2016年10月1日前,企业涉及VOCs违法行为拒不改正,仅仅是责令停产整治,不涉及追加经济处罚,企业承受的违法成本较小。
随着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将VOCs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VOCs超标、超总量排放;无组织排放VOCs;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等),纳入实施“按日计罚”的范畴,大大增加了企业违法成本。
“按日计罚”怎么个计罚法呢? 让小E给您一一道来:
1、时间起算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
2、复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3、拒不改正:(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4、计罚日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5、计罚次数:计罚次数不受限制,处罚数额“上不封顶”。
6、计算方法:罚款数额=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x计罚日数
作为涉VOCs的生产企业,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有关VOCs的规定;在被环保部门要求责令改正后,应当认真整改;如短时间不能整改到位的,应采取停产等方式停止排放VOCs,莫要把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当儿戏。否则,企业拒不整改付出的代价会非常惨痛哟!
撰稿: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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