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书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穗埔检民行刑附民公诉〔2020〕z4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8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大院**号**房。

公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共计11000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

事实与理由:

自2017年起,被告陈某某在“闲鱼”和“转转”网上平台花费人民币3000元分批购入18只桃脸牡丹鹦鹉;2018年间,其通过“转转”网上平台联系到某卖家,用4只桃脸牡丹鹦鹉换得1只绿颊锥尾鹦鹉;之后其又在本市黄埔区大沙地市场某宠物店以人民币30元/只的价格购得红嘴相思鸟1只。

2020年2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陈某某住所本市黄埔区港前路**号大院**号**房查获红嘴相思鸟活体1只、绿颊锥尾鹦鹉活体1只、桃脸牡丹鹦鹉活体14只。经鉴定,查获的绿颊锥尾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查获的红嘴相思鸟,为鸟纲雀形目画眉科红嘴相思鸟,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查获的桃脸牡丹鹦鹉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上述鸟类动物活体(绿颊锥尾鹦鹉和红嘴相思鸟)核定价值为人民币11000元。

被告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其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绿颊锥尾鹦鹉、红嘴相思鸟照片等书证;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陈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

2020年5月13日,本院就被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正义网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一个月,未收到书面回复。

本院认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被告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陈某某应赔偿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000元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因被告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向你院提起公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楠

2020年6月16日

附:

1.检察卷宗2册(即刑事案件卷宗)。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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