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协商一致解除篇
本期是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理由中的最后一期,也是实践中争议相对较小的一期,解析的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裁判要旨。
一、职工可按公司规定提出解除并主张补偿
L提交的“实施意见”虽系复印件,但L提交的职代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薄足以证明该“实施意见”实际存在,而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但A公司未能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L提交的“实施意见”予以采信。该实施意见经过职代会决议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实施意见第3条4项规定的“本次企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基准日为2010年1月26日(市第三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签约日),2010年1月1号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均可选择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选择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底以前。企业下一步从租赁厂区搬迁到新建厂时,职工仍可参照上述规定选择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且直至2017年A公司仍按上述规定给部分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故L于2018年11月按照《A公司搬迁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提出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依法解除与L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鲁02民终3053号】
二、如何理解“交接时支付补偿款”
L自1984年8月到A公司处工作,2012年1月21日,因A公司整体搬迁,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1月21日解除,A公司同意向L支付经济补偿金89419元、一次性综合补助68750元,共计158169元,A公司在L工作交接办结时支付至乙方工资账户中。关于L主张未及时支付补偿款的利息,因协议约定了双方在交接时支付补偿款,未约定具体时间,但双方约定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L填写、提交《失业人员登记表》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所需资料,其后,A公司为L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A公司于2012年1月30日为L及周永辉等其他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应视为双方对交接事宜无异议才出具的该报告书。因此,A公司应于出具合同报告书时支付L约定的补偿款,A公司未及时支付L补偿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L主张的利息应从该时间起算,根据A公司的付款数额及时间分段计算,L主张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1563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的利息;遂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27058.23元(156376元-129317.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的利息;五、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3358.23元(156376元-129317.77元-23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20)鲁02民终3898号】
三、末位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A公司主张与L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根据A公司提交的确认书,L同意参加考核,但是考核后L与A公司并没有就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只有存在法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L在竞争上岗考核中居末位,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即使L不能胜任工作,未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青云公司也无权据此径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一审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2020)鲁02民终3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