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关于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1-08-03 09:47:00 来源:市政府办 字号: 大 中 小
一、制定目的
深刻汲取7.16永安市大湖镇农村在建房屋坍塌事故教训,理清农村房屋建设程序各环节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监管闭环,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提高农房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制定依据
1.2019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 号)
2.2020年4月,《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3.2021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4.2020年9月,《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8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各级房长职责、落实审批“一支笔”、实施专家“督导制”、完善巡查“网格制”、建立工作“会商制”、健全奖惩“考核制”等6个大点20个小点。
(一)明确各级房长职责,压紧压实责任
一是组建房长机构,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房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所有建制村(含自然村)和城乡结合部村改居后仍按农村建房管理的社区(具体范围由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包括新改扩建住宅和非住宅)。二是县级房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房长,县政府分管建设领导担任常务副房长,明确房长及成员部门职责。三是乡镇房长,由乡镇党委书记任“乡镇第一房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乡镇常务房长”,乡镇其他领导根据包片情况任“片房长”,负责包片区域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四是村支部书记任村房长,负责全村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和日常巡查工作。
(二)落实审批“一支笔”,严把项目关口
一是落实“乡镇房长”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审核、审批、查处“一支笔”。二是落实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农村建房服务窗口,对村民住宅建设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并建立在建农房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三是对公建项目,要进行项目报批审核工作,项目开工实行报告制。
(三)实施专家“督导制”,加强安全监管
一是开展乡镇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各级“房长”农房建设管理水平和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术水平,建立并公布农房建设安全专家库。二是落实农房建设项目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关键节点(含安拆模板、搭建脚手架)、竣工验收“四到场”机制,实行“片房长+安全专家+村房长”现场安全督导制度。三是安全专家负责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及下发安全隐患问题清单,“片房长”“村房长”负责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四)完善巡查“网格制”,织密监管网络
一是实行网格化巡查管理,结合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卫片执法检查、土地督查等疑似违法图斑核查、群众举报等,加强辖区内“两违”巡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二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片房长”“村房长”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在违法行为易发时期(农闲期、节假日等)加大巡查密度。三是加强处置力度,对发现的“两违”行为及时依法制止、处置,实行销号管理;有需要的,及时启动“乡呼县应”的执法协同机制,联合县级执法队伍共同处置。对应急项目,可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办法。
(五)建立工作“会商制”,增强共管合力
一是建立农村建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房长”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辖区“房长制”落实情况,分析研判农房建设问题,不断提升农房建设管理水平。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和审批监管职责。三是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农房建设安全监管。以县为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试行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和小型公建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建立“两违”举报奖励制度和农村建筑工匠不良行为通报机制,形成全社会监管合力。
(六)健全奖惩“考核制”,严肃责任追究
一是制定房长年度考核考评和奖惩办法,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并纳入各级“房长”二级绩效考评和年终绩效考评的内容。二是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发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未按风貌建设等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等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三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定期对“乡房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进展成效明显、难题破解有力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实行奖惩“考核制”。四是督促各县(市、区)“房长制”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不断健全完善“房长制”工作机制,实现全市农房建设规范管理、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