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岚追踪】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与排污权交易市场
【经岚追踪】151208
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与排污权交易市场
Green certificates and carbon trading in the Netherlands(M.Boots,2003)
Interactions of a 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 market with a tradable permits market (P.E.Morthorst,2000)
【概述】
第一篇文章详述了绿色证书交易和排污权交易在荷兰制度设计的实践经验,以及基于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而做出的调整,并提出存在的一些未能解决的弊端,同时,这篇文章提出这两种交易市场应该有明确的边界,因为当只存在绿色证书交易而没有排污权交易时,绿色证书可能会被赋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价值。而第二篇文章则是基于对绿色证书交易市场和排污权交易市场相互的作用机制,分成三种假设情景进行讨论,说明在存在国际绿色证书贸易的情况下,一个基于拍卖的排污权交易才与可再生技术的国内发展等价。
【绿色证书交易市场】
绿色证书是政府给生产清洁能源的企业发放的一种证书,该证书可以在政府注册,也可以在政府指定的机构注册,生产清洁能源的企业在提供一定数额的清洁电力之后获得1个单位的绿色证书。政府规定电力供应商提供的电力中必须有一部分清洁电力,电力供应商可以自己投资生产清洁电力,也可以购买绿色证书以满足政府要求的配额。政府规定供给清洁电力的比例实际上创造了绿色证书的需求,此外,政府还对不达规定比例的电力供应商征收数量可观的罚款。
具体到荷兰,政府设置了一个税种,能源管制税(REB)。除了可再生能源的消费者,其他消费能源的消费者都需要支付这种税,这种税是补贴生产厂商生产可再生能源的额外成本的。能源供应商在这里起到的中枢纽带的作用,它们需要来自可再生能源(RE)生产厂商的绿色证书配套供给RE消费者的合同,提交给政府部门以证明自己提供了一定比例的绿色能源,以减免掉那部分的REB支出。
由于清洁能源的生产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比如风能、太阳能产出的季节波动大,而水能、地热能产出的地区差异大,绿色证书的供给也会随着可再生能源产出的波动而波动。为了熨平这种活动,绿色证书市场制度也相应有所设计,一方面是延长绿色证书的有效期,清洁电力高产时期的剩余的绿色证书储藏起来,在清洁电力低产年份出售,允许证书的储藏;另一方面是建立国家间的绿色证书交易市场,欧盟国家间有着不同的清洁能源且资源丰富程度不同,资源特别丰富的国家可以将富余的绿色证书出口给清洁能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在更广阔的区域内保持价格的稳定。
【排污权交易市场】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它通过对厂商规定排污额度(有偿或免费)。从总量上控制温室气体等污染物的排放。厂商要排放超过额度规定的污染物,则必须付出较高的代价以从其他有多余排污额度的厂商处获取附加的额度。这一机制使排污较多的厂商要付出较高的代价,因而迫使其采用环保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两个市场的相互作用】
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着眼于绿色证书交易市场,我们会发现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设计会对它对本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作用产生不同的影响。文章的结论是只有当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与基于拍卖的排污权市场相结合的时候,绿色证书交易才能与国内RE的发展等价。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其他的国家需要为证书出口国生产RE而减少的碳排放的价值进行支付,而在另外两种情况下(配合基于历史分配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或者是完全没有排污权交易市场)却会发生这种扭曲。
绿色证书国家间的贸易并不能让每个参与交易的国家都享受到温室气体减排的福利,因为这只能在生产RE的国家实现,因此绿色证书的国际贸易只能帮助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能够在国际间有效率地进行配置,而不应该承担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这两个市场之间应该界定明晰,才能够使得绿色证书的国际贸易更有效率。
(本期整理:经岚坊)
备注:经岚坊将定期追踪、介绍和传递国际学术界最新而有趣的环境经济学论文文献,希望推动环境经济学的学习和创新,如有兴趣加入到【经岚追踪】的行列,请给本微信号留言,或者致信fdlizhiqing@163.com,我们将尽快给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