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炜
提要 《说文》既收录了“叚”字也收录了“假”字。许慎认为“叚”字的本义是“借也”,而“假”字的本义则是“非真也”。在文献中,“叚”“假”二字多见。从整体来看,在表示“假借”之义时,“叚”“假”二字的功能基本相同。但具体到出土秦代文献,“叚”“假”二字却是有分工的。本文对出土秦代文献中“叚”“假”二字的用例作了全面考察,指出《里耶秦简[壹]》8-461号同文字方中所记载的“叚如故,更假人”这条规定是要求在表示“借入”或“取用”之义时改用“假”字,其它意义之{假}则仍用“叚”字表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记录形式上区分“借入”或“取用”之{假}和“借出”或“给予”之{假}。本文运用这一用字规律,对出土秦代文献中所有涉及“叚”“假”的文例进行了重新讨论。《说文·又部》说:“叚,借也。”段玉裁注:“此'叚’云'借也’,然则凡云假借,当作此字。”《说文·人部》说:“假,非真也。从人,叚声。”段玉裁注:“《又部》:'叚,借也。’然则'假’与'叚’义略同。”“真假”的{假}是从“假借”的{假}引申而来的,按照《说文》的说法,“假”是为了明确这一引申义而在“叚”的基础上增加“人”旁分化出来的形声字。段注则认为“叚”和“假”是一对功能相同的异体字,与《说文》的说法不同。至于“真假”的“假”为什么要用“人”旁表义,《说文》和段注都没有明确解释。出土先秦文献有“叚”字而无“假”字,“假”字最早见于秦代文献。赵平安曾经指出大部分材料抄写于战国晚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有“叚”字而无“假”字,而秦代的龙岗秦简则有多例“假”字,并推断用“假”字替换“叚”字与秦推行“书同文字”政策有关。[1]《里耶秦简[壹]》8-461号(原编8-455号)同文字方公布以后,陈侃理结合《里耶秦简[壹]》“叚”“假”二字的用例提出:《里耶秦简(壹)》,“叚”多用作暂摄某官之义,“假借”之义则多作“假”,仅有一则书写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六月的文书混用“叚”字。[2]本木方III行“假”下一字,从字形看当是“人”字,与“假”组成辞例“假人”,表示此“假”为假借之{假}。据此推测,原句可能是:“叚如故,更假人。”[3]陈侃理还原出木方中“叚如故,更假人”一句,十分重要。《里耶秦简》[壹]、[貳]两册中明确表示“暂摄”“代理”之义的{假}共有60余例,均用“叚”字表示,这一点与陈说相合;但表示“假借”之{假}时则兼用“叚”“假”二字表示。按照一般的认识,里耶秦简牍是秦王政二十五年迁陵设县以后的材料,多数是秦代简牍。我们曾经对同文字方中关于字形和用字变化的规定作过全面考察,发现出土秦代文献基本上都能按照规定的要求作出改变。[4]为什么“叚如故,更假人”这条规定没有得到执行呢?这使我们产生了怀疑。我们注意到《里耶秦简[壹]》8-135号牍说:1.廿(二十)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司空守樛敢言:“前日言竞陵汉阴狼假迁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以求故荆积瓦,未归船。狼属司马昌官。谒告昌官,令狼归船。报曰:'狼有逮在覆狱巴[5]卒史衰、义所。’今写校券一牒上,谒言巴卒史衰、义所,问狼船存所。其亡之,为责券移迁陵,弗□□属。谒报。敢言之。”[九]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却之:“司空自二月叚狼船,何故弗蚤(早)辟、到今而誧曰:'谒问覆狱卒史衰、义。’衰、义事已,不智(知)所居。其听书从事。”懬手。即令走午行司空。在这条材料中,“叚”“假”二字并存,都表示“假借”之义,不同之处在于:“叚”字表示“借出”,而“假”字则表示“借入”。这条材料有明确纪年,文本所属的年代应该在秦始皇二十六年九月或稍后。同样的情况也见于《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241正:2.□□律曰:诸当叚官器者,必有令、丞致乃叚,毋(无)致官擅叚,赀叚及假者各二甲。“无致官擅叚”中“官”是施动者,“叚”也表示“借出”之义,“叚及假者”是指借出和借入的人。这条材料虽然没有明确纪年,但同组竹简中写有“前卅(三十)年五月”(简214正),证明其抄写时间在秦始皇三十年五月以后。[6]从这两个例子可以推知,同文字方中“叚如故,更假人”的意思应该是指:在表示“借入”或“取用”之义时改用“假”字表示,其它意义之{假}则仍用“叚”字表示。[7]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记录形式上区分“借入”“取用”之{假}和“借出”“给予”之{假},以明确法律条文的涵义。如果不论“借入”“取用”还是“借出”“给予”都用“叚”字表示的话,部分法律规定就会有歧义,借入、取用一方和借出、给予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能会出现争议。关于这一点,例2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有趣的是,“假人”在文献中本来就有两种意思。一是“借给别人”或“给予别人”,如《左传·成公二年》:“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若以假人,与人政也。”这里的“假人”和“与人”意思相近。二是“借用者”,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3.官府叚公车牛者□□□叚人所。或私用公车牛;及叚人食牛不善,牛訾(胔);……其主车牛者及吏、官长皆有辠。 司空(简126-12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假人(引者按:简文作'叚人’),借用者,此处应指按规定领用牛车的吏和官长。”[8]从{假}表示“借入”“取用”还是“借出”“给予”的角度来看,“假人”的这两种意思是相反的。同文字方之所以使用这种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很可能是因为“假人”在秦律中是一个比较固定的法律概念,在特定的时空和语境中,其意义是明确的。现在回过头来看《说文》和段注的讲法,显然都是有问题的。事实上,“假”是为了表示“假人”之义在“叚”字的基础上增加表义偏旁“人”而形成的一个形声字,目的是分散“叚”字的职能。由于“假人”之{假}原来是由“叚”字表示的,所以“假”字的“叚”旁也有表义的作用。这种在记录形式上对施受同词作区分的方法是屡见的,如“受”字增加“手”旁分化出“授”、“貣”字增加“人”旁分化出“贷”,都是类似的例子。明确了“叚如故,更假人”的确切涵义,我们就可以对出土秦代文献中“叚”“假”二字的用例进行讨论了。在已经发表的里耶秦简牍中,除了例1以外,用“叚”“假”二字分别表示“借出”“给予”和“借入”“取用”之义的还有以下用例:4.[廿(二十)]八年三月庚子朔丙寅,廄守信成敢言之:“前日言启阳丞欧叚启阳传车□乘及具徙洞庭郡,未智(知)署县。”(《里耶秦简[壹]》简8-677)5.□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懬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㮴,勿留。”(《里耶秦简[壹]》简6-4)6.〼□临沅,与甲偕,乙节(即)得责□……往假船,得与乙乘……□庸,往来十钱。甲往假船□□〼□船以流亡,甲死流,当负□……□□北。临沅去迁……百里。(《里耶秦简[贰]》简9-454 9-1178 9-2194)[9]7.廿(二十)七年六月乙亥朔壬午,貳春乡窯敢言之:“貳春津当用船一㮴。·今以旦遣佐穨受,谒令官叚,谒报。敢言之。”(里耶秦简简12-849正)[10]8.卅(三十)一年后九月庚辰朔[乙巳],启陵乡守冣敢言之:“佐冣为叚令史,以乙巳视事,谒令官,假养、走。敢言之。”卅(三十)二年十月己酉朔辛亥,启陵乡守冣敢言之:“重谒令官,问冣当得养、走不当?当,何令史与共?不当问、不当状,皆具为报。署主户发。敢言之。”冣手。(《里耶秦简[貳]》简9-30正)9.卅(三十)一年后九月庚辰朔乙巳,启陵乡守冣敢言之:“佐冣为叚令[史],以乙巳视事,谒令官,假养、走。敢言之。”(《里耶秦简[貳]》简9-48正)10.卅(三十)一年后九月庚辰朔辛巳,迁陵丞昌谓仓啬夫:“令史言以辛巳视事,以律令假养,袭令史朝走启。定其符。它如律令。”(《里耶秦简[壹]》简8-1560)11.廿(二十)六年十一月甲申朔壬辰迁陵邦候守建敢告迁陵主、令史:“下御史请书曰:'自今以来,令传叚马以使,若有吏县中及逆传车马而以载人避见人,若有所之,自一里以上皆坐所乘车马为臧(赃),与盗同灋。’书到相报。”今书已到。(《里耶秦简[貳]》9-1874)例4“启阳丞欧叚启阳传车”是指启阳丞欧借出了启阳传车。例5“假船”的施动者是令史懬,所以用表示“借入”之义的“假”。[11]例6虽然文字残缺比较严重,但“往假船”就是去借船,“假”表“借入”之义,这仍是可以明确的。例7也谈到假船,但“假”的施动者是“官”,所以用表示“借出”之义的“叚”字。例8前面一部分内容和例9相同,但笔迹不同,是由不同的人所抄。其中“谒令官假”的句式似乎和例7“谒令官叚”很相似,但从例9说“重谒令官,问冣当得养、走不当”来看,例8、9的所谓“谒令官假”应该在“假”之前断读。这段话是说,佐冣担任假令史,向官请求取用养、走等人员。从下文来看,这一请求没有得到满足,所以启陵乡守再次发送公文,询问佐冣究竟应不应该得到养、走等人员。[12]例10“以律令假养”,或以为“假”表示“给予”之义。[13]实际上从例8、9可知,这里发出“假”这个动作的是令史言,“假”也应该理解为“借用”或“获取”。石洋认为例8-10的“假”都是“予”的意思,同时又提出这些例子虽然“在文脉里表示'借予’”,但其主旨“都是县属吏向官府求借人员”,“皆为求借者本人以机构的名义向官府的申请”。[1]他的解释正说明例8-10的“假”应该理解为“借入”“取用”。既然认可例8-10是向官府“求借人员”,那就不应该再把“假”解释为“借出”了。例11“令传叚马以使”是指“让驿站借出马去办事”。[15]收录秦代律令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除了上引例2以外,用“叚”“假”二字分别表示“借出”“给予”和“借入”“取用”之义的例子还有:12.县官事使而无仆者,邮为饬,有仆,叚之器,勿为饬,皆给水酱(浆)。(简110正)13.内史杂律曰:诸官县料各有衡石羸(累)、斗甬(桶),期足,计其官,毋叚黔首。不用者,平之如用者。(简171正)14.诸假弩矢以给事者,莭(即)有折伤□□□辠。(简306正)15.县输从反者、收人、材官,多毋(无)衣履,毋(无)以蔽。输者或不遝冬夏贱衣。议:□新□而后,冬若夏贱衣而联寒者,冬袍裘绔履及它物可衣履者,尽四月收,其后贱夏衣者假襌帬(裙)、襦,尽九月收。叚裘者勿假袍,叚袍者勿假裘。它有等比。(简383正-385正)例12、13的“叚”均明确表示“借予”。例14“假弩矢以给事”意思是借用弩矢去办事。例15“假襌帬、襦”是指借取襌裙、襦,“叚裘者勿假袍,叚袍者勿假裘”是指借给了裘的人不能再来借袍,借给了袍的人不能再来借裘。因为裘和袍都是冬衣,不能重复领取。同样收录秦代律令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也有“叚”字的用例:16.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钱财酒肉它物,及有卖买、叚赁、貣于新黔首而故貴赋<贱>其贾(价),皆坐其所受及故为贵赋<贱>之臧(赃)、叚赁费、貣息,与盗同法。(简39正-40正)17.令曰:“诸乘传、乘马、使马使及覆狱行县官,留过十日者,皆勿食县官,以其传稟米,叚鬵甗炊之。其[有]走、仆、司御偕者,令自炊。其毋(无)走、仆、司御者,县官叚人为炊而皆勿给薪采。它如前令。” 内史仓曹令(简257正-258正)“叚赁”除了见于例16以外,还见于同书简233正、235正、245正等,“叚”是指“出租”,“赁”是指“租入”,“叚赁”和前文“卖买”的结构相似。《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136正说:18.令曰:守以下行县,县以传马、吏乘给。不足,毋赁黔首马。犯令及乘者,赀二甲,费。这里的“赁”也是“租入”的意思。例17中2例“叚”也均明确表示“借予”或“把……借予”。龙岗秦简也是秦代简,同样存在兼用“叚”“假”的情况:19.诸叚两云梦池鱼及有□云梦禁中者得取灌苇茅(《龙岗秦简》简1)20.诈伪假人符传及袭人符传[16]者,皆与阑入门同罪。(《龙岗秦简》简4)22.没入其贩假殹钱财、它物于县、道官,(《龙岗秦简》简26)24.黔首钱假其田巳(?)□□□者……(《龙岗秦简》简155)25.诸以钱财、它物假田□……(《龙岗秦简》简178)在这些例子中,有的意思是比较清楚的。例如例19“叚两云梦池鱼”,“叚”应该理解为“出租”。[17]《汉书·宣帝纪》说“池籞未御幸者,假与贫民”,可与例19并观。例20“假人符传”,《龙岗秦简》编者解释为“借用他人的符传”。[18]其说正确可从。例24、25中的“假田”,学者已经指出是用钱财或其它物品租借田地。换而言之,这里的“假”表示的也是“借入”之义。《岳麓书院藏秦简(貳)·数》简47正说:27.田五十五亩,租四石三斗而三室共叚之,一室十七亩,一室十五亩,一室二十三亩,今欲分其租。整理者指出:“叚,'假’的古字。此处意为租用、租种。《说文·又部》:'叚,借也。’三室共叚(假)之,三室合租。”[19]彭浩指出此处的“叚田”即龙岗秦简的“假田”。[20]大西克也和笔者都曾根据《数》篇所反映的语言文字使用特点指出该篇是战国秦抄本,[21]《数》篇的“叚田”在龙岗秦简中改写作“假田”,和同文字方的规定正相适应。例26的“绐假”或读为“贻假”,解释为“给予”。[22]这种解释也不符合同文字方的规定。其实“绐”字也见于西汉早期的张家山汉简,表示“欺骗”之义:28.诸诈绐人以有取,及有贩卖贸买而诈绐人,皆坐臧(赃),与盗(盗)同灋,罪耐以下有(又)迁之。(《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简261-262)“绐”字的这种用法在传世文献里也很多见。“假它人”是指向他人借取东西。《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说:29.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馆)舍,其叚公,叚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如从兴戍然。 工律(简101)这里的“叚公”就是向公家借取物品,和“假它人”结构相同。所谓“绐假它人”,应该是指利用欺骗的手段借取他人之物。例21-23由于简文残缺的关系,其中“假”字的意义和词性一时难以确定,具体情况还有待更多资料的证明,但同文字方的规定是我们在解释简文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由于战国秦文献不论“借入”“取用”还是“借出”“给予”都用“叚”字表示,所以如何解释具体文例中“叚”字所表示的意义,只能根据上下文义来推勘。如今有了同文字方的规定作参照,我们可以依据相同或相近文字在統一后是否被改写来判断“叚”字的具体涵义。例如上引例13所录的律文也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30.有实官县料者,各有衡石羸(累),斗甬(桶),期[23](足)。计其官,毋叚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 内史杂(简194)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绝大部分的内容抄写于战国后期,用“百姓”正符合战国秦简的用语特点。例13抄写于秦代,内容与例30相近,“百姓”被改写成了“黔首”。从“叚”字在統一前后不作改动来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把“毋叚百姓”解释为“不要借给百姓”是正确的。[24]《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说:31.毋擅叚公器,者(诸)擅叚公器者有辠,毀伤公器[及□者]令赏(偿)。(简106-107)“擅叚公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为“擅自借用官有器物”。[25]《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为吏治官及黔首》说:学者已经指出,岳麓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用“黔首”,是秦代简。[26]“公”改为“县官”也符合同文字方“公室曰县官”的规定。从“叚”字不改写来看,这里的“叚”应该是“借出”的意思。也就是说,例31要约束的是官府而非百姓。例32见于《为吏治官及黔首》,也可推知这句话告诫的对象是官员。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解释正好与实际相反。还应该指出的是,例31和例2所都是针对擅自借出公家器具这种行为的处理办法,前者是战国后期的秦律文,只是笼统规定“者(诸)擅叚公器者有辠”,后者是秦代律文,规定“赀叚及假者各二甲”,明确了借出者和借入者的责任,可见“叚”“假”二字的分工确实有助于细化法律的规定。《史记·秦始皇本纪》说,秦在“初并天下”之时推行“书同文字”。不过由于文书传递等原因,该政策在不同地区的实施时间可能还会有小的差异。现在根据里耶秦简牍中有明确纪年的材料,我们可以得到更为详细的信息。里耶8-1874号牍和9-1411号牍写有“廿(二十)六年十一月”,牍文有“公印”一词,用“卿”字表示{乡}、用“鼠”字表示{予},按照同文字方“公室曰县官”、“卿如故,更乡”“鼠如故,更予人”三条规定,“公印”应该改为“县官印”、“卿”字应该改写为“乡”、“鼠”字应该改写为“予”,而此二牍均未改;8-652 8-67号牍写有“廿(二十)六年十二月”,牍文有“大(太)守”,按照同文字方的规定“大如故,更泰守”,“大守”应该改写为“泰守”,而此牍未改;8-63号牍写有“廿(二十)六年三月”,牍文有“公田”,按照同文字方的规定“公室曰县官”,“公田”应该改写为“县官田”,而此牍未改。赵岩告诉我,“书同文字”政策在迁陵的实施大体在二十六年三月以后,是有道理的。由于“书同文字”政策规定的约束,秦代文献比较严格地执行了“叚”“假”分用的规定,但在秦代以后文献中,“叚”“假”二字就没有再按照秦代的规定分用了。马王堆汉墓帛书《春秋事语》用“假”字兼表“借入”“借出”之义:33.晋献[公]欲袭郭(虢),均(荀)叔[曰]:“君胡不[以]屈产之乘与垂革(棘)璧假道于虞?”……果以假道焉。宮之柯□曰:“不可。夫晋之使者敝(币)重而辞庳(卑),□□□□□有兼□□□。”[弗]听,遂受其□而假之道。(《马王堆汉墓帛书·春秋事语》47-52行)[27]学术界一般认为《春秋事语》的抄写时间在秦汉之交或汉初。[28]在这段文字中,前两个“假”字表示“向……借取”,后一个“假”字表示“借与”。一般认为抄写时间在吕后二年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既用“叚”字表示“借入”“借出”之义,又用“假”字表示“借出”之义:34.□□□财物私自假贷,假贷人罚金二两。其钱金、布帛、粟米、马牛殹,与盗(盗)同灋。(《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简77)35.诸有叚于县、道官,事巳(已),叚当归。弗归,盈廿(二十)日,以私自假律论。其叚别在它所,有(又)物故毋(无)道归叚者,自言在所县、道官,县、道官以书告叚在所县、道官收之。其不自言,盈廿(二十)日,亦以私自假律论。(《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简78-79)36.吏有县官事而无仆者,邮为炊;有仆者,叚器,皆给水浆。(《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简267)例34用“假”字表示“借出”,例35用“叚”字表示“借入”,例36又用“叚”字表示“借出”。[29]由此我们可以大致推断,混用“叚”“假”二字表示“借入”“取用”和“借出”“给予”大概源于汉初。汉代没有沿袭秦代的用字习惯,最直接的原因是秦朝被推翻,包括“书同文字”在内的秦朝政令自然也失去了效力。然而即便从纯粹的语言文字使用的角度看,“叚”“假”二字的混用也是自然的。首先,把“借出”“给予”和“借入”“获取”从记录形式上区分开来,虽然是为了表达更准确,但在语言的实际应用中,“假”“借”这一类词有时候是兼表施受的,这又为记录形式的选择带来了麻烦。其次,在熟悉语言使用习惯的人看来,具体语境中的{假}究竟是表示“借出”“给予”还是“借入”“取用”,常常是可以通过上下文推知的,真正会造成误解的情况并不很多。现在我们之所以要依靠记录形式来判断古人所说的{假}的涵义,很重要的原因是对当时的语言、制度不够熟悉。再次,汉代以后,语言慢慢发生了变化,开始用{假}作为语素组成合成词来明确语义,例如:37.智(知)其请(情)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入者,与同罪。(《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简489)[30]上文曾经引用《汉书·宣帝纪》“池籞未御幸者,假与贫民”一句,也是这样的例子。合成词的使用不仅从记录形式上区分了“借出”与“借入”,而且从语言上也对二者有了更明确的区分,同时还避免了因强分“叚”“假”而带来的问題。这应该也是“叚”“假”二字分工没有被沿用下来的重要原因。本文外审专家还指出,“借(藉/耤)”的用例大致在西汉以后逐渐增多,按照有些古汉语研究者的看法,“假侧重借予,借侧重凭助”,[31]“假”({假})、“借”({借})等词的分工可能也是导致“叚”“假”二字混同的一个原因。补记:关于里耶同文字方中“叚如故,更假人”的理解,我曾经在《论秦始皇“书同文字”政策的内涵及影响——兼论判断出土秦文献文本年代的重要标尺》和《从秦“书同文字”的角度看秦印时代的划分和秦楚之际古文官印的判定》两篇文章中提到,认为是指表示“借入”之义时改用“假”字表示,其余原来由“叚”字承担的用法仍由“叚”字承担。在2017年12月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语言及文学系、中国文化研究所刘殿爵中国古籍研究中心合办的“古籍新诠──先秦两汉文献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我宣读了论文《用字规范对破读的限制——试说里耶同文字方中关于“叚、假”和“吏、事”的两条规定(初稿)》,比较详细解释了这一观点,并且对相关材料作了解释。后来会议要正式出版论文集,我考虑到讨论“吏”“事”二字的内容已经比较多,就把谈“叚”“假”的部分抽出单独成文。由于各种原因,拙文一直没有在学术刊物上刊出。最近,石洋先生发表了《里耶秦方“叚如故更假人”新解》(《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八輯,中西书局,2020年),引用了我在《论秦始皇“书同文字”政策的内涵及影响——兼论判断出土秦文献文本年代的重要标尺》提出的观点,并提到我在文中说“具体讨论详另文”。我所说的“另文”,实际上就是指《用字规范对破读的限制——试说里耶同文字方中关于“叚、假”和“吏、事”的两条规定(初稿)》。因为该文是初稿,有的想法还不够成熟,有些问题的论述也不够充分,我在这篇文章里进行了调整,恳请专家批评。另外,外审专家给本文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谨在此致谢。
1. 赵平安:《云梦龙岗秦简释文注释订补——附论“书同文”的历史作用》,《简帛研究汇刊》第一辑,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系、简帛学文教基金会筹备处,2003年,第822-824页。
2. 引者按:检《里耶秦简[壹]》,用“叚”字表示“假借”之义的例子共有2个,2件文书均写有时间,分别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八月和二十八年三月。
3. 陈侃理:《里耶秦方与“书同文字”》,《文物》2014年第9期,第79页。
4. 田炜:《论秦始皇“书同文字”政策的内涵及影响——兼论判断出土秦文献文本年代的重要标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八十九本第三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8年,第416-417页。
5. 陈剑:《读秦汉简札记三篇》,《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76-377页。
6. 田炜:《论秦始皇“书同文字”政策的内涵及影响——兼论判断出土秦文献文本年代的重要标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八十九本第三分,第425页。
7. 石洋不同意这个解释,他说这与同文字方的“叙述格式不甚协调”,认为同文字方的规定中没有“保留旧字的多种义项、仅拆分出一种义项的情况”。其实,同文字方中“某如故,更某”的规定都是为了分散多义字的职能。至于原字保留多少种用法、新字承担多少种用法,这是没有也不可能严格规定的。此外,“酉如故,更酒”“大如故,更泰守”分出由新字承担的义项也不多。我们的解释并不存在与同文字方叙述格式不协调的问题。石说见石洋《里耶秦方“叚如故更假人”新解》,《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八辑,上海:中西书局,2020年,第115-116页。
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8页。
9.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28页。
10. 郑曙斌、张春龙、宋少华、黃朴华编著:《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第122页。“叚”字原释文缺,由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释出,见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三)》,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79),2015年8月7日。
11. 石洋认为这里的“假”表示“借予”,恐怕是不妥当的。见石洋《里耶秦方“叚如故更假人”新解》,《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八辑,第120页。
12. 广濑薰雄在给作者的邮件中认为:“简文中的'官’当是'官啬夫’之'官’,即'县’下的部门。佐冣当是官佐,此'官’指佐冣所属的单位。也就是说,相关部门或人的统属关系是:迁陵县——官——官佐冣。所以佐冣请迁陵县让官借入养和走。”
13.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59页。
14. 石洋:《里耶秦方“叚如故更假人”新解》,《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八辑,第120、122-123页。
15. 此蒙广濑薰雄函告。另外,赵岩向作者指出,“二十六年十一月”是秦王政二十六年的第二个月,“叚”“假”二字分用的规定应该尚未正式实行,石洋也持这种意见,见石洋《里耶秦方“叚如故更假人”新解》,《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八辑,第121页。
16. 袭,旧释为“让”,《秦简牍合集》改释为“袭”,解作接受他人的符传,见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省考古研究院编,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貳,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4页。
17. 这一句中的“鱼”有读为“籞”和读为“渔”两种意见,但不影响我们对“叚”字的理解。
18.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2001:72)。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假”可以兼表“借入”“借出”之义,见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省考古研究院编,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貳,第14页。从目前掌握的资料和秦代的用字习惯看,这种意见是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19.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貳)》,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57页。
20. 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輿田”及相关问题》,《简帛》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4-25页。
21. [日]大西克也:《从里耶秦简和秦封泥探讨“泰”字的造字意义》,《简帛》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39-148页。田炜:《论秦始皇“书同文字”政策的内涵及影响——兼论判断出土秦文献文本年代的重要标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八十九本第三分,第423-424页。
22.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编:《龙岗秦简》,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72页。
23. 曾宪通:《说及其它》,《江汉考古》1992年第2期,第77-80页。
2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4页。
2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5页。
26. 朱凤瀚:《北大藏秦简〈从政之经〉述要》,《文物》2012年第6期,第79页。
27. 裘錫圭主编,湖南省博物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纂:《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第三冊,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183页。
28. 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汉墓帛书[三]》,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1页。李学勤:《〈春秋事语〉与〈左传〉的流传》,《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台北:时报文化出版公司,1994年,第277页。裘錫圭:《帛书〈春秋事语〉校读》,《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1期,《船山学刊》杂志社,2004年,第72页。
29. 类似的规定也见于例12。这里的“叚”字很可能直接来源于秦代文献。
20. 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假予人符传”就是例19的“假人符传”,所以把例19的“假”({假})理解为“借出”。这是一种很自然的理解。但秦代文献“叚”“假”是分用的,这种意见是可以再商榷的。我们的理解是,例19是秦律,只规定了用别人符传的人的责任,例35是汉初律,进一步规定给别人符传的人和知道有人使用他人符传却仍然放行的人的责任,这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例31和例2的关系与此类似。
31. 黄金贵主编、曾昭聪副主编:《古代汉语文化百科词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8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