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需要配套措施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从严格司法原则到庭前准备程序、普通审理程序、证据认定规则、繁简分流机制,系统地作出了33条规定。这个《实施意见》引起舆论关注。《新京报》约我写一篇社论。于是,我找了一位长期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和公诉工作的同事认真地进行了探讨,思考了一些问题。因为《新京报》需要重点就“非法根据排除”问题开展评论,所以我们讨论的观点没能写进去,今晚把这些想法另写出来,诚邀有共同兴趣的朋友一起切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任务。去年6月,中央深改组又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于是,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从“以侦查为中心”正式转向了“以审判为中心”。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次根本性变革,牵涉到方方面面。如果没有一整套完备的措施,“以审判为中心”将无法真正实现。

首先我们讨论到控辩审三方的诉讼结构。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侦查作为追诉活动的一个环节,从属于追诉。侦查与起诉合成一体作为控方,与辩方以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共同组成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理应拥有当然的指挥、控制权,从而使侦查活动直接服从服务于庭审,并得以与辩方形成控辩平等。而我国目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使侦查机关与承担起诉职责的检察机关各自封闭,检察机关除批捕外,无法介入侦查,无权引导侦查活动为庭审服务。一方面依旧延续“以侦查为中心”旧制,一方面坚持要“以审判为中心”,居中的检察机关进退维谷,左右为难。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中,侦查与起诉是同一目标的共同体,都是为了证明犯罪。所以,不明确检察机关的侦查指挥和引导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就是不完善的。

其次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把非法证据排除通过程序和规则予以固化很有必要,但仅此还不够。《实施意见》要求,“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但是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地位、具体要求尚未以法律的形式统一作出规定,使非法证据的认定发生困难。

再次是证人出庭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和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方式。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既有不足不够的问题,也有证人受各种影响作伪证假证的问题。如果没有有效的证人保护措施和有力的伪证惩罚措施,证人出庭作证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善。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仅有法院,仅有一点补助,是远远不够的。中国传统文化中“与人为善”、“中庸之道”等观念都阻碍着证人出庭证明犯罪。仅靠强制措施解决不了问题。

细细究来,还有很多配套措施需要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主要借鉴于大陆法系,这是一个完整、科学的系统。如果我们仅学一点皮毛,或者只模仿其外观,而不及其余,那么我们可能会造出一个“四不像”来,会离司法公正的目标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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