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摘要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淄博市老年人优待规定》摘要
一、全市65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可在我市五区三县(含高新区)城市建成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由原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90至99岁高龄的老年人长寿补贴由各区县(含高新区)自行确定发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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