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能否采用邀标形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未经备案,是否影响中标与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邀标程序属于招投标程序的一种。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而招标既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因此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应当认为进行了招投标程序。
招标未经备案不影响中标与合同效力。《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标时,应进行备案。但该条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投标程序接受监管,防止和惩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未经备案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承发包双方通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达成的民事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香河万润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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