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3.1人才和3.2人才,还有单位准入清单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及操作口径>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建〔2019〕12号),新片区管委会根据区域发展和产业导向,已制定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办事指南和单位准入清单。

3.1和3.2人才区分:

新片区优先选房购房制度适用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1 满足上述2.2个人条件之一,同时须在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与符合2.1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具有新片区购房资格的人才。

3.2 在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与符合上述2.1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具有本市购房资格的常住人口。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采取统一认筹、分批摇号选房。

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办事指南

单位准入清单

购房资格确认函

以上信息转自:上海临港人才自由港

购房资格确认函请到www.shlg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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