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与税
私募基金一般采取三种形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型。其中契约型资金是最为特殊的一种私募基金形式。它是通过投资者、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三方订立的协议而形成的基金。契约型基金之下,基金只是一种财产,因此基金本身不可能成为纳税义务人。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资管产品的一种,按税法对资管产品的规定,由资产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一、对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提取的管理费收入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纳税,一般纳税人按6%,小规模纳税人3%缴纳增值税。
二、对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分红或业绩报酬。毫无疑问,所得税应当缴纳,至于增值税要看对这部分收益性质的界定,如果界定为投资收益,则不缴增值税,如果界定为管理服务则要缴增值税。
三、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在基金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应税收入主要如下:
1、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包括:
(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2)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或明确承诺为保本的收益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
2、转让金融商品收入按金融产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3、免缴增值税的收入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
(2)银行存款利息。
(3)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4)购入非保本型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收入。
政策法律依据:1、《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
2、《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