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机构及职能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人事教育科
3、一科(政策法规科)
4、二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5、三科(计划建设科)
6、四科(市容管理科)
7、五科(园林绿化科)
8、六科(市政河道管理科)
9、七科(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科)
10、机关党委
(二)局属单位
1、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2、南阳市市政管理处
3、南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4、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5、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
6、南阳市市区河道管理处
7、南阳城区广场管理处
8、南阳市人民公园
9、南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10、南阳市三盈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1、南阳市南阳东站高铁片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文秘、机要、统计、档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目标管理、政务督查、接待联络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起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二)一科(政策法规科)。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综合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全市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跨区域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衔接工作;负责市区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巡查、监督、考核;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工作。
(三)二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接待、咨询、受理、办理结果公布等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后续监管;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管理规范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及宣传品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临时占用主次干道(广场、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有偿使用和市场运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三科(计划建设科)。负责拟订和编制城市管理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景观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规划评审、审批备案、招投标管理及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组织实施等工作;参与和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五)四科(市容管理科)。负责拟订城市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选址、布局和实施工作;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沿街建筑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辖区内固废综合处理生态园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和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等方面部分工作。
(六)五科(园林绿化科)。负责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内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及社会绿化工作;负责市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作业市场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园林绿化工作。
(七)六科(市政河道管理科)。负责拟定城市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及内河水生态治理中长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内河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内河蓝线范围内的治理、维护、管理工作;参与市区防汛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负责城市停车场所设施管理。
(八)七科(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科)。负责编制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设施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行业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城市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工作。
(九)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第六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1名兼任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1名副局长兼任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兼职副局长不占职数);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七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年7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