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与牵引车相关的两种归类误区
牵引车(tractor)是协调制度品目87.01列名的一类货品,因其主要用于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故在特定报验状态下较易产生归类上的混淆,现讨论两种常见的与牵引车归类相关的误区。

第一种误区是认为牵引车与半挂车一同报验时应一并归入品目87.04,因两者组合后看上去确实构成了一种“货运机动车辆”。


然而,应当注意第八十七章并不存在如第十六类或第九十章那般关于“组合机器”或“功能机组”的规定,即不能套用“组合后明显具有某个品目所列功能”的规定。同时,牵引车与半挂车的组合亦不属于规则二(一)所称完整品或制成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因两者各具独立的底盘,不论是否连接都应视作两辆独立的车辆而分别归类。

事实上,在87.01品目注释“装有其他工作机器的牵引车、拖拉机”一款就明确规定,拖带半挂车的牵引车的牵引部分应归入该品目,而半挂车则应归入其相应的品目。在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半挂牵引车与半挂车的组合也被列于“2.3.5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而不是“2.1.2.3 货车 goods vehicle”。
第二种误区是认为可用于牵引的车辆就是牵引车,如某些货车未带货厢时的状态就与半挂牵引车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不能因其带有牵引辅助装置就误将其按牵引车归入品目87.01,因根据第八十七章注释二,该章所称牵引车是指“主要”为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车辆。换言之,带有牵引辅助装置的货运机动车辆仍应归在品目87.04。


事实上,品目87.01至87.04的车辆都可用于牵引其他车辆以组成相应的“汽车列车(combination vehicles)”,如品目87.03的小轿车与旅居挂车构成的“乘用车列车(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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