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铝制车用气暖加热器的归类分析
本文讨论一种自带燃烧室的车用铝制气暖加热器(下称“气暖加热器”)的归类及其依据的适用。因该产品在材质、功能及用途上同时与品目76.16、84.19及87.08相关,三者所在之第十五类、第八十四章及第十七类又状似存在一种“互排”与“循环”的关系,故围绕此个案,不同思维习性之个体或采用完全迥异的分析方法,而这些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处理归类难疑时的数种境界与思路。
定性法
该方法直接认为气暖加热器的功能与机动车辆无关,故不构成品目87.08所列之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再适用第八十四章注释一:“本章不包括:……(四)品目73.21或73.22的物品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的规定将其作为品目73.22的铝制类似物品归入品目76.16。
定性法的本质是通过对商品属性的直接定性,破坏排他条款原本存在的“循环”困境,进而简化了归类依据的适用过程。
类比法
该方法先依据73.22品目注释:“空气加热器及热空气分布器,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归入本品目。”明确钢铁制的气暖加热器应归入品目73.22,再类比钢铁制品的结论,将铝制的气暖加热器归入品目76.16。
类比法的本质是假设第七十二章至第八十一章贱金属制品的归类理应具有一定的对应性,故一旦确定钢铁制的某类物品应归入第七十二章或第七十三章,即可推论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亦应归于其余章节的对应品目,即使在相应的章节没有具体列名。
总规则法
该方法认为第十五类注释一(六)和(七)、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四)、第十七类注释二(五)存在“互排 ”及“循环 ”的现象,即第十五类不包括第十六类的物品,第八十四章不包括品目73.22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两者构成了一组“互排条款”;第十七类的“零件、附件”不包括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第八十四章不包括品目73.22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十五类不包括第十七类的物品,三者构成了一组“循环排他”。此时,仅仅依据类、章注释及品目条文(总规则一)无法唯一确定气暖加热器可归入的品目,故须适用总规则三(一),通过比较各品目列名的具体程度来确定归类。
因品目73.22的列名较84.19或87.08更为具体,故总规则法可以较好地解释注释将钢铁制气暖加热器列于品目73.22的结果。但另一方面,一旦认为钢铁制气暖加热器归入品目73.22包含对总规则三(一)的适用,那么由于第七十六章并未明确列有空气加热器的品目,则铝制气暖加热器在适用规则三(一)后反而就无法归入品目76.16了。
排他法
排他条款的“互排”与“循环”现象是人类语言和思维局限于时空线性分布的必然产物。排他法基于对“互排条款”和“循环排他”适用方法的推论而建立,即“被排除对象范围比较具体的条款,通常总是优先于被排除对象范围一般的条款适用”(注:详见《商品归类精要》中的论述)。
根据上述推论,在第十五类注释一(六)与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四)构成的“互排条款”中,应优先适用被排除对象范围比较具体的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四)。在第十七类注释二(五)、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四)与第十五类注释一(七)构成的“循环排他”中,亦复如是。
按此方法,不仅可以推导出钢铁制的气暖加热器应归入品目73.22,铝制的气暖加热器同样可作为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归入品目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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